北京,中国

日本意匠审查基准的最新修改以及相对应的中国实务(上篇)—意匠保护对象的扩大

日本意匠审查基准的最新修改以及相对应的中国实务(上篇)

—意匠保护对象的扩大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青炜

 

最近日本特许厅正式修改了意匠审查基准(为了区别中日两国的制度名称,本文中将日本一方的制度称为意匠,其类似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且该修改已经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修改的幅度很大,其中不仅包括保护对象的扩大以及新制度的增加,还提高了对创作性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标准,称得上是面向“令和”时代的首次重大修改。

众所周知,日本的意匠制度与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有着较大区别,历来在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就存在不少的难点和争议点,加之这次日本对意匠制度的大幅度修改,进一步对二者之间的转化提出了新的问题。本文旨在基于对本次日本意匠的修改内容的介绍,探讨在两国制度之间转化的实务操作,力争为权利人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具有实操性的结论。以下针对本次日本意匠审查基准的主要修改内容,逐一进行探讨。

 

  • 建筑物的意匠保护

在本次修改之前,日本意匠制度是不保护建筑物的意匠的,而在本次的修改中明确了建筑物的意匠将成为保护的对象。根据修改后的意匠审查基准,对于所谓“建筑物”的概念主要强调了以下两点:

(1)建造于地之上;

(2)人工建造。

而在中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中明确限定了“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另外,日本针对建筑物的意匠还有一个实质要求,就是要具有工业利用可能性,具体而言,就是意匠所涉及的建筑物要能够重复建造。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在中国外观设计实务中不应该对上述限定作一个最大化的文义解释,例如,不应该将建在特定山坡上的全部建筑物、以及建在特定河流上的全部桥梁都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我们应该从立法本意出发对上述限定进行一个缩小解释,也就是“特定地理条件”并不等同于实际地理条件的高度一致性,而应被解释为达到了超出一般建造建筑物的地理条件范畴而使该特定地理条件对该建筑物外观设计产生了显著的依存性影响的程度,才被排除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之外。通过这样的解释,中国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在文义层面似乎与日本的意匠有所不同,但可以在实务层面认为绝大多数能在日本获得保护的建筑物意匠也都能成为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件建筑物意匠可以包含所附随的建材品、 固定安装于建筑物的物品、甚至可以包括与建筑物隔离但成一体的绿植或装饰品等,当然这些附随物品本身也应满足意匠对象的要求,并且是否与建筑物成一体则需要符合社会一般观念。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并没有违反中国专利法的禁止性规定,因而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可以类推适用。

另外,对于活动房屋一类的物品不应视作这里的“建筑物”,也就是说,这一类物品的意匠在本次修改之前就属于被保护的对象,在这一点上中日实务上是共通的。

 

  • 内装的意匠保护

根据修改后的日本意匠审查基准,所谓“内装”是指“店铺、事务所以及其它设施的内部设备以及装饰”,而内装意匠的保护对象则为“构成内装的物品、建筑物或者图像所形成的内装整体”。由于内装往往可以包含多个物品,因此要求多个物品的意匠要在整体上具有统一的美感。这一要求类似于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中的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内装这个概念而言,还需要强调必须是针对上述各种设施的“内部”,因此所提交的申请图也必须能表明“内部”这一情况,例如可以通过表示出地面、墙壁以及顶棚等来表示出内部。但是对于内装意匠而言,又不是严格或死板地仅仅限于内部空间,也不拘泥于是否为密闭空间。主要是从意匠的整体性考虑,如果所包含的外部元素与内部元素在意匠角度具有一定关联性,或者在通常的使用状态下处于可为肉眼所观察的范围,都不能简单地被排除在内装意匠的对象之外。常见的内装意匠可以包含家具、灯具等,还可以包含安装于建筑物内部的显示设备上所呈现出的图像,甚至还可以从相应设备投射到建筑物表面而形成的投影图像。另外,由于灯具点亮而产生的色彩和图案也是内装意匠的保护对象。为了更好地理解内装的保护对象,将日本意匠审查中所例举的几个典型示例摘抄于此。

办公室                                        展示厅                                      日式餐馆

 

这样的内装意匠制度可以被美国的商业外观(Trade Dress)所保护,然而,在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中很难找到与内装意匠契合度比较高的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国对于日本内装意匠的保护就完全无能为力。当我们进一步研究日本的内装意匠时,可以发现其所保护的内容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内装所包含的各元素的意匠,另一个则是各元素意匠的组合以及配置所产生的意匠。对于内装所包含的各元素的意匠而言,如果本身在中国具有可专利性,则可以申请单独产品或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这种方法对于在内装意匠中体现设计要点的要素而言是很有价值的。而问题在于如何保护各要素的组合以及配置所产生的意匠,穷尽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也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我们必须放眼于其它类型的保护,一方面可以谋求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还可以谋求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但是无论怎样,其保护力度都远远不能达到日本内装意匠的程度。

  • 图像的意匠保护

在图像的意匠保护方面,修改前的日本制度是相对落后于中国的,然而本次修改后不但保护对象延及到了通常的用户图形界面(GUI),还突破到了一些更前沿的对象。具体而言,可以包括用于设备操作所显示的图像、显示设备运行结果的图像、用于建筑物操作所显示的图像、以及建筑物发挥功效而显示的图像。这里,图像这一概念不仅包括平面图像,还包括立体图像,以及由设备投影而得到的图像。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图像一定要和设备或建筑物的功能或操作相关联,如果仅仅是表示内容的图像是得不到保护的,例如电视画面、风景图片、游戏画面等。

另外,由于日本意匠制度中包含局部意匠制度,因此在提交意匠申请时,既可以以图像本身为对象独立提交,也可以将图像作为与之关联的设备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来提交,也就是相当于设备或建筑物的局部意匠。理论上虽然也可以显示图像的设备整体作为对象提交设备的意匠申请,但是从保护范围的角度来看,这样做对保护图像基本没有价值,实务层面基本不用考虑。

以下是日本意匠审查基准中所列举的一些典型示例:

医疗用数据的显示图像             办公一体机的操作图像

 

无独有偶,在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也对GUI外观设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进一步弱化了GUI与相应的载体(产品或设备)之间的联系,并且对于以GUI为主的外观设计提供了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没有像日本那样使用“图像”这样宽泛的表述,而是使用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产品外观设计”,从这样的表述可以看出中国GUI外观设计强调了与用户的交互性以及产品依赖性。其中,与用户的交互性这一点与日本意匠制度中所强调的操作和功能的要求近似,而日本意匠制度中没有对产品依赖性提出任何要求。

虽然修改后的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投影至其它产品上的图像是否可以成为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但是根据审查指南中对GUI外观设计的概念性描述,主流观点认为投影至其它产品上的图像不属于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但是笔者认为,并不是全部投影图像都不能得到保护,这里需要考虑该投影图像是否投射在本身产品上,或者说该图像是否构成为本身产品外观的一部分。例如,如果是从本身产品投影出,并投射到本身产品的表面上的图像则可以成为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进而,从本身产品投射出而形成在本身产品空间范围内的激光全息三维图像也应该可以成为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而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投影图像,则难以谋求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只能考虑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保护。

原则上中国外观设计制度是不支持局部外观设计的,但是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于GUI外观设计作了突破性的规定。根据GUI部分所占的设计比重不同,可以有以下三种提交申请的方式。

  •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GUI部分的外观设计,可以仅提供表示显示有GUI的显示装置的视图,但是需要在名称或简要说明说对包含该GUI的产品进行说明或限定。就视图本身而言有些类似局部外观设计,在本文中姑且将这种方式称为准局部外观方式;
  • 设计要点除了包含GUI本身外,如果还包含GUI相对于产品的位置以及比例等要素时,需要提交包含GUI的产品的正投影视图,在本文中将这种方式称为过渡方式;
  • 如果设计要点不仅在于GUI部分,还在于产品其它部分的情况下,则按普通的外观设计那样,提交完整的产品各向视图即可。

通过对比两国制度的区别可以发现一个问题,由于中国GUI外观设计所要求的产品依赖性,日本意匠制度中无论是不依存于设备的图像意匠,还是作为设备的局部意匠的图像意匠,很难通过中国的GUI外观设计得到完全相同的保护,只能通过优化提交申请的内容来最大程度地趋近其在日本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尽量选择上述准局部外观的方式来提交申请,即仅仅提交包含GUI以及作为载体的显示装置的视图,并且尽可能选择宽泛的产品名称,或者在简要说明中尽量穷举所能应用的产品名称。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如果是基于日本图像本身的意匠作为优先权在中国提交GUI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日本申请文件的原始视图中一定要有显示装置的视图(虚线图也可以),否则会产生丧失优先权基础的问题。也就是说,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有基于日本图像意匠在中国提交GUI外观设计的需求时,在日本的原始提交要避免以图像本身为对象的方式。

另外,对于中国GUI外观设计所要求的与用户的互动性,从近期的复审和无效的审理结果来看,还是被解释得比较宽松的。因此,在实务层面,笔者认为只要满足日本意匠中关于操作和功能要求的意匠都有满足中国与用户的互动性这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虽然日本图像意匠的保护对象与中国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区别不是很大,对于大多数的日本图像意匠而言都可以在中国作为GUI外观设计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本文分上、下两篇,下篇将针对日本意匠审查基准中关于创作非显而易见性等其它修改内容进行分析,并讨论相应的中国实务。)

Web Design San Franci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