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2020年12月 案件捷报 | 允天代理“英国王妃梳”案二审改判不侵权

案件捷报 | 允天代理“英国王妃梳”案二审改判不侵权

 

梳子是人们经常用到的生活日用品,尤其对于女性而言,长头发容易打结缠绕,通过梳子可以很好的梳顺头发。其中,英国“Tangle Teezer”王妃梳作为英国殿堂级顺发神器一度风靡全球,在全球范围荣获多项时尚媒体大奖,据说凯特王妃也是爱不释手。

 

所获时尚媒体大奖的奖项

“Tangle Teezer”王妃梳

 

 

 

案情概要

作为“Tangle Teezer”品牌创始人,肖恩·普尔弗雷(SHAUN PULFERY)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发明专利“毛发护理装置”并于2012年获得授权。2018年,专利权人以侵犯上述发明专利权为由,将英曼投资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张其制造、销售的“女王头部按摩梳”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英曼投资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英曼投资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程序委托允天律所代理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充分研究和讨论一审案件材料、判决、被诉侵权产品后,允天律师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关键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大,遂决定采取不侵权抗辩策略。此外,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过用于证明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测试报告,该报告中显示与涉案专利做效果实验比对的现有技术方案,实际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效果与该现有技术方案更接近,故此可以辅证被诉侵权产品未产生涉案专利的效果。

近日,允天律所收到最高院知产庭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判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成功帮助客户赢得二审的胜利。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二审判决的主要裁判要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权1中的技术特征:“较短刷毛的长度大约对应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长度”这一技术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具备这一特征,需要以对“弯曲位置”进行准确的解释为前提,再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长短刷毛的位置关系。

首先,从字面理解该特征,该弯曲位置是较长刷毛长度中的局部区域,其弯曲部分的长度与较短刷毛的长度是可以比较的,工作状态时,弯曲的位置更靠近自由端。其次,根据说明书相关段落的记载,“较短刷毛的长度大约对应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长度”是所述毛发护理装置具有显著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再次,根据研究测试报告可知,较短刷毛的长度大约对应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长度,是应当产生既梳通缠结头发,又不硬拉扯头发的技术效果的位置状态。因此,长刷毛过硬,梳理头发时略有弯曲,或者施加更多力度导致硬拉扯头发的弯曲,均不属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的弯曲。弯曲位置在中间部分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唯一内容。综上,原审判决关于“该弯曲应为一般情况下梳头所施加的力度对较长刷毛形成弯曲所在的位置,其大约位于较长刷毛的中间部分”的理解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而且,被诉侵权产品由于采用的软塑性材料较硬,刷毛也不是锥形的,根据试验操作可知,发生弯曲从长刷毛的根部起开始,长刷毛整体呈弯曲状态,无法区分弯曲位置,无法判断较短刷毛的长度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比较关系。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较短刷毛的长度大约对应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长度”技术特征即不相同也不等同,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在充分研究案情后,允天律师综合采用了文义解释、历史审查文档以及无效阶段证据和陈述,还原了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解释以及证明具有创造性的过程,从而在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时有清晰的比对基础。此外,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提交的研究测试报告中进行了对比实验,其中一组对比的对象是专利产品以及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对比的结果是专利产品相对于与采用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产品具有创造性,从而在二审侵权诉讼中也被用作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重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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