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2020年11月 案件捷报 | 判赔一千多万!允天代理知名建材公司守护建筑基石,赢得专利维权案

案件捷报 | 判赔一千多万!允天代理知名建材公司守护建筑基石,赢得专利维权案

 

随着基建技术的不断成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基建奇迹,我国也被国际上冠以了”基建狂魔”的称号。在固有思维中,大家似乎都认为,基建充斥着钢筋混凝土的“味道”,要让我们在这其中寻觅“专利”的影子,那只能说一句,“臣妾做不到”呢,更别提千万赔偿额了!

 

近日,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专利维权案件,真真是“打脸”啦!What? 基建也有专利,甚至可以判赔上千万。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概要

 

本案的“主角”也就是涉案专利,是申请于2008年3月17日、并于2011年8月17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由20多年来一直从事新型预制桩的技术研发、推广和工程应用工作的周兆弟先生发明。与传统桩相比,周兆弟先生发明的新型桩采用预应力钢棒和卡扣式机械接桩技术,替代了传统的焊接接桩技术,极大节约了施工材料、人工成本和施工周期,具有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等优点。

 

2016年4月29日,专利权人周兆弟将涉案专利许可给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使用。

 

随着新型桩的优势日渐凸显,市场上出现了部分“仿冒”产品,周兆弟和天海公司发现,在新三板上市的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引公司)就属于其中一家,且销量很大,遂委托允天律所代为维权。

 

允天律所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0月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力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力引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102230元,赔偿原告周兆弟、天海公司经济损失10070860.79元、合理费用212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对于被诉侵权产品除“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这一技术特征(以下简称争议技术特征)外的其余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力引公司不持异议。

 

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争议技术特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各部件的大小以及相对位置关系、配合关系等角度进行分析,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在对接过程中,中间卡片(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锥形套)会受到弹簧(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压簧)对垫圈(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垫片)反作用力,将中间卡片向上顶,由于中间卡片向上位移被中间无帽沿螺母(相当于涉案专利的丝扣套)限定,中间卡片定位后无法上移,便会在弹簧对垫圈的反作用力下将圆头插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插接头)圆头紧紧抱箍且形成紧密接触,与涉案专利的争议技术特征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争议技术特征。

 

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力引公司宣传的新型桩包含了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对接扣件和预制件,构成侵权。这一认定为后续赔偿责任的认定奠定了基础。

 

二、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力引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力引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因此,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即根据被告2018年和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中新型桩更高的贡献率或者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对此,法院认为,赔偿相关的证据均在力引公司处,力引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新型桩是否还包括不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且法院亦已认定,力引公司宣传视频中的新型桩也构成侵权,故原告请求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按照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判决意义

 

本案在侵权判定和赔偿计算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赔偿计算方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在被告拒绝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以被告上市公司的年报为依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本案的判决日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发文和实施日之前,但与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精神不谋而合,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振奋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也为专利侵权的赔偿践行了一条可行之路。

 

 

律师团队:路伟廷、王荣、张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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