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2020年11月 案件捷报 |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宣判,共获赔6,562万元

案件捷报 |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宣判,共获赔6,562万元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罗博特软件(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关于三款微信群控系统分别与罗博特软件(深圳)有限公司、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的三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三案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其行为消除影响,三案判赔额总计6,562万(含合理支出)。系列案件按照法院计算的被告侵权获益确定赔偿数额,有利于净化互联网市场环境,发挥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善互联网市场营商环境的作用。


案情简介

 

本系列案所涉及的三款“微信群控系统”产品分别为“通路云系统”、“萝卜客智能营销软件”、“酷蜗智能营销宝群控系统/程硕聚合群控系统”,均为针对微信提供自动化批量营销功能的外挂软件。其特点是可通过一个系统,批量控制几十台、甚至上百台手机,在各手机的微信软件中执行批量营销脚本,进而实现一系列规模化、自动化批量营销操作等微信软件既未设置也不允许的功能。“群控系统”寄生于微信软件之上,以网络社交生态秩序、用户资源、平台流量为食,通过提供干扰微信软件服务正常运行之功能的方式,为该系统的经营者牟取巨额利润。目前,群控系统等恶意营销外挂软件的产业已经规模化,其牵连的黑灰产业也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

 

2020年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要点

 

一、涉案群控系统损害了腾讯公司作为微信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腾讯公司为研发、推广微信服务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腾讯公司的微信即时通信服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形成了拥有庞大用户群的微信生态系统,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基于庞大的用户群,微信的其他增值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免费+增值服务收费和广告收入”等双边市场商业模式,给微信带来巨大商业利益。腾讯公司通过经营投入获得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正当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涉案群控系统基于腾讯公司已经拥有庞大用户群的微信生态系统,利用群控技术争夺微信用户的注意力,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

 

一是使得腾讯公司丧失了本可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而可能获得的增值收益的机会和竞争优势,严重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微信社交生态享有的竞争性权益。群控系统提髙微信用户获取信息和沟通的成本,严重影响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粘性,损害了腾讯公司微信社交生态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损害了腾讯公司通过大量投入微信产品而获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优势;

 

二是损害腾讯公司通过长期经营、竭力维护的微信产品的商誉。微信作为社交软件平台,广大用户在其之上建立的社交关系链、用户信息安全及用户流量是腾讯公司长期积累的核心竞争力。涉案群控系统会增加微信流量,但是涉案群控系统产生的是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甚至会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会网络用户对微信产品服务产生质疑,降低对微信平台产品的评价,严重损害腾讯公司通过长期经营、竭力维护的微信产品的商誉;

 

三是群控系统的刷量功能会导致腾讯公司交易机会的损失。涉案群控系统的刷量功能产生大量的虚假流量,这种刷量行为会影响广告主投放广告的积极性,造成腾讯公司的广告收入等增值服务交易机会的损失;

 

四是增加腾讯公司的运营负担。涉案群控系统的批量营销功能大量增加腾讯公司微信服务的数据量和数据流,进而导致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加大,从而给腾讯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二、涉案群控系统损害了微信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

 

涉案群控系统实际上是利用规模化、自动化的群控技术批量操作群加微信、群发消息,使得微信用户处于群发信息轰炸中,必然会降低微信用户的用户体验,对微信用户个人数据权利也会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损害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微信用户还可能被群控系统操控的虚假微信用户及其提供的虚假信息欺骗,对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三、涉案群控系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系列案件被告在其本身并未承担涉案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成本的情形下,釆用群控技术对多台终端手机进行批量控制,在涉案群控系统中针对微信软件开发具有群加微信、群发消息等功能的微信群控产品,针对微信软件执行规模化、自动化操作,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下抢占微信用户的注意力,获取自身商业利益,使腾讯公司丧失了相应的市场成果,对腾讯公司通过诚实经营微信平台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造成破坏和损害,有违诚信原则。

 

四、涉案群控系统妨碍、破坏了微信软件服务的正常运行

 

系列案件的被告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腾讯公司微信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腾讯公司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多方面的协议和规范明确微信平台禁止删减微信功能、干扰微信模块及数据、使用外挂刷粉、刷阅读量、虚假注册、批量注册行为等违规行为。系列案件被告无视前述协议和规范,运用群控技术针对微信软件开发微信群控产品,通过群控技术手段对微信软件正常功能进行干扰、修改,属于利用群控技术手段实施了妨碍、破坏微信软件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系列案件被告故意侵权、反复侵权、持续侵权,恶意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腾讯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已经花费巨大成本制止与本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的行为,并提供证据证实包括央媒等众多社会传媒严厉谴责类似的行为,腾讯公司亦在微信平台制定规则明确反对涉案行为并发起过警告通知。被告在实施被诉行为过程中不仅明知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还专门研发针对腾讯公司治理措施的“防封号”功能并作为卖点大肆宣传,存在明显恶意。

 

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互联网生态型侵权,形成了上下游的黑灰产业链,对消费者权利和行业经营者造成损害。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被告利用群控技术手段实施,极易造成互联网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现象。本案短期来看会造成互联网创新、繁荣的假象,长期来看不但会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实际损害,更让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产生侵权逃逸或者赔偿额小于实际侵权获益的侥幸心理,破坏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商业伦理,损害消费者利益,会对公平竞争的互联网市场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互联网市场营商环境。

 

 

律师团队:周丹丹、崔梦嘉、李川、赵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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