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二)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二)

 

01无意思联络,且侵权形式表现为积极和消极样态的特殊共同侵权行为可以明晰责任边界

(2017)沪0104民初27239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新时代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所擅自实施的系列行为构成对“小黄人”动画形象及静态美术作品之复制权、展览权、发行权的侵害;尊安公司实施的无权授权行为与新时代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彼此接合匹配,且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新时代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8万元,尊安公司在46万元范围内与新时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尊安公司就其单独实施的侵害著作权之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02类电作品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害权利人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责任承担主体为出品方

(2018)粤0305民初15249号,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为:《明日之子》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影视节目署名的惯例,制片者通常署名为出品方,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是在《明日之子》节目署名为出品方的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和腾讯音乐娱乐公司,而非署名为版权方或联合研发制作方的其他被告。该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中组织歌手邱虹凯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天空之城》、允许腾讯视频公开播送及提供在线观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侵害其享有的摄制权或汇编权。法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

 

03网盘、云盘用户的存储行为和提供云存储空间的行为,均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

(2018)苏民终1514号,江苏高院认为: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被控侵权视频文件存储于百度网盘中,网盘用户的存储行为以及百度公司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网盘的性质不同于百度贴吧等其他信息发布平台。相较于其他将信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而言,百度网盘更加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帐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帐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

(2019)京0491民初2826号,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强调的是要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公开性和分享性是这里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本质特征。百度网盘具有私密性和封闭性,主要用于个人文件的存储和备份,而非直接向公众提供用户存储的文件。因此,百度网盘不具备上述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在认定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不应适用该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百度公司对个人账户空间存储的文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应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百度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百度网盘用户通过分享功能提供存储于其个人账号内侵权作品链接,可能侵害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内聚公司运营的盘多多对发布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盘资源分享链接及标题进行全网抓取,并进行了推荐、选择和编辑,客观上汇总了侵权链接,并导致侵权范围扩大的法律后果,构成帮助侵权。

 

04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主动设置链接的方式链接到相关侵权网站,如有证据证明其对侵权网站上传的作品构成侵权应知或明知,应认定为共同侵权

(2019)鲁民终910号,山东高院认为:潇湘书院公司曾在其经营的www.xxsy.net网站上未经许可上传过涉案作品,后虽在另案诉讼中删除了相关作品,但其对关联网站www.69993.com上传的独孤残红武侠系列作品构成侵权属于应知或明知情形。本案中潇湘书院公司实施的主动设置链接到载有涉案作品侵权网站的行为,系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潇湘书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05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具体网络技术服务类型

(2017)京73民终1194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具体网络技术服务类型,因此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06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不合格通知,不应承担进一步联系、核实、调查等责任

(2019)豫知民终231号,河南省高院认为:苗富华虽然曾经向优酷公司发送了告知函,但告知函并未列明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苗富华也未举证证明优酷公司网站上“王华买爹”的视频较少,仅通过名称即可确定侵犯涉案作品。因此,该告知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2017)京73民终1194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乐动卓越公司的三次通知均不满足法律规定。

通知一:在阿里云公司设置了较为简洁方便的投诉通道的情况下,乐动卓越公司通过“工单支持”版块发出通知进行投诉,若认可该通知的有效性,则可能不适当地扩大了阿里云公司的注意义务。

通知二:乐动卓越公司的该份通知虽然在签名部分包含权利人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也提供三个网络地址,但是其提供的三个网络地址只能下载《我叫MT畅爽版》游戏的客户端部分,且不包含侵权证明材料,也无任何有关侵权问题的说明。该通知不能引导阿里云公司识别其主张权利的软件是服务器端部分,也无法引导阿里云公司定位服务器端部分在阿里云公司出租的云服务器中的具体IP地址。

通知三:没有告知与侵权游戏客户端进行数据通讯的服务器端部分存储于阿里云公司出租的服务器,也没有引导阿里云公司先行安装《我叫MT畅爽版》游戏客户端部分,再利用技术手段查询与侵权游戏客户端进行数据通讯的服务器端部分的IP地址,以确定服务器端部分存储于阿里云出租的服务器。

 

07擅自利用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构成侵权,且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许可费

(2018)京0491民初1045号,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并不通过上述作品直接获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其使用性质为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根据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从市场正常交易的角度予以考量。被告若要使用原告的作品需征得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在双方磋商过程中,均会考虑作品的知名度、盈利能力,以及被告的使用方式、期限、范围等因素,以确定许可费金额。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就是上述许可费的丧失。本案中,被告并未就许可及许可费问题与原告进行磋商,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否则作品使用人将没有事先获得许可的动力,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因此,本案可通过在原被告双方间虚拟交易而计算出正常的许可费,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08浮雕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审理涉及红色经典作品的著作权案件,应秉承尊重历史、保护权利、有利传承的原则

(2019)黔民终449号,贵州省高院认为:首先,山人雕塑公司提交的“刀靶大捷”浮雕设计图纸可以作为证明其对涉案雕塑设计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中鼎雕塑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雕塑设计的著作权人为山人雕塑公司。此外,本案中,三合镇政府主要是提出需求和修改意见,该行为属于思想范畴,是对雕塑设计的思想性要求,本身并不能够直接产生美术作品。

其次,刀靶烈士陵园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从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有效利用资源的效益角度出发,被诉侵权雕塑不宜判决拆除。故可通过适当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对山人雕塑公司的权利予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对山人雕塑公司主张停止侵害、拆除侵权雕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改判中鼎雕塑公司、三合镇政府等共同赔偿山人雕塑公司侵权赔偿和合理支出共20万元。

编辑整理:马栋

 

 

Web Design San Franci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