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程序及其他问题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程序及其他问题

 

程序问题

1、法院可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是否构成侵权做出先行判决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6)沪73民初859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做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确定进一步审查认定本案大量赔偿证据的必要性,节约司法资源,可予以支持。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依法先行判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后,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法院可以根据相对人申请,裁定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即“反向行为保全”

在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晓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2019)苏01民初687号】中,曳头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天猫公司对丁晓梅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处理。其次,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第三,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曳头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第四,曳头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担保。因此,曳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6月14日及时下达了先予恢复被删除链接的裁定。

3、专利侵权案件中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要件

在安斯泰来公司、安斯泰来(中国)公司与海正药业公司、仁和药房网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2019)京73行保1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诉前行为保全的实质条件,从该行为保全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具有紧迫性、被申请人不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等几方面进行审查,认为二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海正药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仁和药房网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4、财产保全不必然要求申请人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不法行为

在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英视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案件【案号:(2019)京73财保1号之一】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认为,财产保全程序,系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而非行为进行保全,其目的在于维持被保全财产的现有状态以便于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非为制止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进行的不法行为,而不必然要求申请人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上述行为。同时,在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反担保不能确保专利申请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得以维持现有状态从而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且申请保全人对反担保措施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案件不宜适用反担保以解除保全。

5、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的审理中,应当先审查权利人发出警告函的有效性

湖南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三友软件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18)湘01民初6429号〕】中,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在2018年6月收到被告发出的侵权警告律师函之后,即在复函中否认了被告的侵权主张,并要求被告及时行使诉权,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要求其行使诉权的侵权警告之后,既未撤回警告亦未提起侵权之诉,仅在次月回函进一步明确其所主张的侵权事由。至原告起诉之时距离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催告已经超过了一个月,因此,原告的起诉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定要件。

6、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18)粤73民初472-474号、(2018)粤民辖终482-484号】中,广东高院认为:关于本三案是否受高通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相关制造商之间的许可协议中管辖条款的约束,高通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相关制造商之间在许可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仅能约束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高通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的相关制造商,而不能约束未参与签订许可协议的主体。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广州分公司均非签订许可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应受许可协议中管辖条款的约束。

7、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条件

在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6)粤03民初816、8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307、308号】中,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的过程中,遵循了 FRAND 原则,无明显过错,而被告在谈判过程中未遵循 FRAND 原则,存在重大过错,从而导致双方谈判陷入僵局,可以给予原告禁令救济,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专利权。

 

其他问题

1、以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的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构成恶意诉讼

在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敏、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沪73民初379号、(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中,二审法院认为,凯聪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与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凯聪摄像机,故涉案专利实质上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道421C凯聪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却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系明知其诉请缺乏依据。凯聪公司与乔安公司是同业竞争关系,张志敏在18号案中索赔高达1,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即便侵权成立也不会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冻结乔安公司资金1,000万元更会给乔安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故张志敏提出的高额赔偿诉请显然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并且也存在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综上,张志敏提起18号案诉讼具有主观恶意,并且给乔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恶意诉讼。

2、以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构成恶意诉讼

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苏01民初1368号、(2018)苏民终119号】中,法院认为,御缘酿酒厂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标注“洋河”字样,已经侵犯了洋河酒厂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等原因使得御缘酿酒厂获得了形式上“合法”的授权,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又由于无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致使涉案四个外观设计专利在近三年的时间内保持着形式上的“合法”状态,但上述事实和状态并不能改变涉案四个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基础的不正当性。御缘酿酒厂作为(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7号判决的当事人,至迟在该判决生效时应明知本案所涉四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洋河”字样侵害了案外人的“洋河”商标权。且其在明知其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意义上正当性,仍以该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责任。

 

编辑整理:贺伊博  张亮  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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