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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认定和赔偿判定规则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认定和赔偿判定规则

 

侵权认定

1、对于功能限定的特征,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不属于涉案专利的等同范围

(1)在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京73民初1611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看出“内置型”等需冲破桩身混凝土保护层的注浆方式系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不应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采用的注浆装置系“内置型”注浆装置,且需在12~48小时内进行清水开塞,必然需冲破桩身混凝土保护层,与涉案专利所采用的“外置型”注浆及无损注浆方式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因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1的保护范围。

 

(2)在里莫瓦有限公司与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浙01 民初1806 号、(2019)浙民终7 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专利的发明目的应当根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结合专利的创新点进行正确解读。本案专利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在于克服刚性固定在行李箱的中间板不能对行李箱内部空间进行可变调节分割这一技术缺陷。被诉侵权产品在中间板、行李绑带、偏转装置的设置以及三者在行李箱空间内的相对位置和相互配合关系上采用了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其因内容物多少所导致的中间板与底壁之间无法形成两端有效夹紧,并不属于本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

2、等同侵权判断,应当防止利用申请日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发生

在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6)粤03民初1238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05号】中,关于特征D中“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与电流检测电路连接”,二审法院认为,在电磁炉技术领域,将某一具体功能通过独立的硬件模块单独实现,或是集成到微控制器实现,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日均已是十分常见的实现方式,两种技术手段并无实质性差别,所具有的功能和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至于选择哪一种实现方式,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进行权衡的结果。就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而言,其降低导通损耗的工作原理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熟知,基于该工作原理,将采用独立硬件模块实现的同步功能集成到微控制器去实现,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且易于实现的,二者构成等同特征。

2、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未定义技术用语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在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闽01民初128号、(2018)闽民辖终153号】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仪器领域,按照通常理解,面板一般是指在仪器表面起到整体束缚作用并占据一定连续空间的板状部件。被诉侵权产品中,板状塑料面壳长约11.5厘米,宽约3厘米;金属环的内外半径差约为0.1厘米,环形金属面既窄且小,无法起到整体束缚作用,与通常理解的面板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根据理邦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面板上设置有插孔、弹性扣、定位柱等,与面壳叠加设置,除起到整体束缚作用外,还具备通过设置弹性扣卡扣连接插头等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金属环上没有定位柱,环形金属构件位于板状塑料面壳内部,非经拆解亦无法触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将其理解为面板。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理邦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面板这一技术特征。

 

4、网店相册中陈列产品图是否构成许诺销售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在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8)浙02民初1289号】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与电商店铺中上架销售产品相比,单纯的产品图库展示如无相应含销售意图的文字明示,则尚不足以证明芳芳洁具厂展示此产品图的行为具有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性质,故此种形式的店铺相册展示产品图未脱离单纯图库的功能,不宜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但如汉斯格雅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浏览芳芳洁具厂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芳芳洁具厂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芳芳洁具厂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则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已被证实,故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5、侵权判定中应以权利人主张的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确定

 

在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资福机电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津01民初132号、(2019)津民终68号】中,一审法院因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第一弧形板,亦不存在能够实现相同功能的技术特征,故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赛智环保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则认为,被控铁件喷漆房技术方案中与涉案捕捉结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与涉案捕捉结构专利均构成等同特征。因此,应当认定被控侵权铁件喷漆房落入涉案捕捉结构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基于涉案捕捉结构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认定铁件喷漆房未落入涉案捕捉结构专利保护范围,没有考虑赛智环保公司同时要求以最大保护范围即独立权利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认定不侵权有误。

 

6、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均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怡化电脑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6)渝0112民初10433号、(2017)渝01民终1682号】中,45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与抵触申请相比,在前面上部显示屏大小、扫描孔位置、中间带状区域内结构设计、L形操作板的形状和结构设计等存在诸多区别,尤其是:L形操作板立面部分;右下方柜体凸出长度;取钞口的位置设计明显不同。由此,二审法院在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并未包含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陈述的并被专利授权确权机关确认的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

 

7、运用无效宣告决定书中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等与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鲁03民初121号】中,法院认为,生效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等认定的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时,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应予着重考虑。同时,在可能涉及双方技术秘密的侵权比对中,可以通过签署保密承诺,灵活运用遮盖比对、查阅比对等方式进行侵权比对。本案的裁判,通过准确运用生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正确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准确厘清双方技术特征关键差别,有效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8、被诉侵权行为人将专利方法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行为如果对权利要求全面覆盖起到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则可认定为侵权

在“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案号:(2018)鲁01民初1481号】中,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在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中,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侵权判赔

 

1、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平衡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8)粤73民初2692号】中,法院认为,药品技术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每一种创新有益的药品研发成果都应当被尊重和保护。法院兼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了解药物技术研发过程,在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辅助下,多维度判断涉案药品专利的技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法律框架内着眼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保障交易安全,着眼于促进诚实信用和扩大公共福祉进行了慎重处理。判决虽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广东省人民医院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也按照百分之三十的上限进行计算,充分体现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价值取向。

2、重复侵权可加重主观过错程度进而影响惩罚性酌定赔偿

在格力公司诉奥克斯公司、晶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粤73民初390号、(2018)粤民终1132号】中,二审法院认为,奥克斯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和生效判决,利用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主观意图明显。综合考虑奥克斯公司主观故意和获利情况,应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彰显对情节严重的侵权人的威慑力,格力公司诉请赔偿的4000万元并未超过合理限度,予以支持。

 

3、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

在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粤73民初490号、(2019)粤知民终432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法院查明百斯特公司不仅自己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还接受客户订单为他人制造产品;《中国洗碗机白皮书(2017)》等资料表明,我国家用洗碗机行业市场零售额很大,洗碗机市场均价较高,美的公司占有市场份额较大。法院责令百斯特公司提交相关销售记录和财务账册,但其提交的《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明显不足以采信,且与其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相悖,不予采信。经综合判断,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编辑整理: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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