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专利确权、侵权案件中的权利基础判断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专利确权、侵权案件中的权利基础判断

 

专利行政案件

 

01是否准许撤诉应审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案号:(2019)京行终1498号、(2018)京73行初1327号】中,北京高院首次明确在专利确权案件中,在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不享有优先权的前提下,针对华为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不应简单一裁了事,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重点应审查若涉案无效决定的结论为部分无效或者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的,一审判决有关专利权有效部分的认定是否存在相反的结论并实质影响该专利权的效力,因而,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是否会有损社会公众或其他人利益。

02在判断其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皇家KPN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号:(2016)京73行初3058号】,北京知产法院指出:通信领域往往涉及各种通信协议,在判断其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定说明书公开充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符合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

03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如果属于不相同或不相关技术领域中公知常识,则具备创造性

在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17)京73行初1688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涉及 “一种利用物质自身物理特征识别的防伪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现实中被用来鉴别商业票据的真伪。这个申请的主要发明点在于用透射的方式采集到了可透射材料更详细的投影数据,更利于提高比对的准确性,就像采集的指纹一样,发明人也称这个投影为“纸纹”。在专利申请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审查中引入了《中国公安大百科全书》所记载的透射光照相技术,认定涉案申请有具有创造性。但是涉案专利属于商业票据的真伪鉴别领域;而《中国公安大百科全书》所记载的透射光照相技术则属于刑事侦查领域,其目的是通过透射光获取遗留在犯罪现场作案载体的物理痕迹进行破案。虽然二者都涉及透射光照相技术,但这一技术在这两个领域中的使用并不相同,同时这一技术手段也恰恰是本专利的发明点,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通过透射光照相技术以获取物质内部信息不构成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也因为本申请相比于现有的验钞技术存在显著的进步,产生了验证更精准的技术效果,故得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04如果对比文件中采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应该被视为确定的技术方案

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号:(2018)京73行初5086号】中,针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通过操作可以看出这些证据(请求人提交的手机)只能证明这几款手机可以实现某种功能,但不足以证明这几款手机的后台程序和手机硬件是怎么样配合以及具体采用哪种技术方案来实现这些功能的,所以这些证据没有清楚地公开完整的技术方案,对这些证据不予采用。” 的观点,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虽然手机防止误删的功能是怎么样通过手机后台程序和手机硬件配合运行实现的,不能通过演示进行证明。但这个演示过程已经明确地展示了一种在输入过程中利用技术手段达到“防止误删”这一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应该说,这一组证据已经公开了确定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选择的对比文件中采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那就应该被视为“确定”的技术方案,被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01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及其附图中进行解读

在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闽01民初1525号、(2019)闽民终828号】中,关于“定向”的分子结构是否有鉴定的必要,二审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来看,“定向”一词是指分子作用定向;当涉及到定向绞合线时,定向的最佳方向为绞合线的长度方向。说明书附图5对绞合线及相邻绞合线的位置的厚度进行了说明,各位置的厚度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位置的拉伸形变量。相邻绞合线之间的这种形变量变化,可以得出其存在连续的拉伸定向的结论。观察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可以看出其绞合线的端部厚、中间薄,且相邻绞合线之间也是由薄至厚再变薄,从该宏观状态的形变量,可以得出其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记载的技术特征。本案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相邻绞合线之间的厚度变化特征足以判定其存在“相邻绞合线环绕部分存在连续定向”的技术特征,无需再另行鉴定。

02直接纠正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邴立华、齐万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1045号、(2019)鲁民终711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并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可以直接、明确地得出涉案专利要求要求1中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明显笔误,应当修正为“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并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邴立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03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的主张不能超出其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为维持专利权效力对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

杭州赛泫科技有限公司诉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 民初889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09 号】中,杭州中院认为:根据权利要求书上下文的记载以及说明书的解释及其附图关于前后部的标示,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的陈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明确,靠近声音输出口的部分为前部,靠近另一端的为后部。意即,关于前部、后部的界定,应当以其距离声音输出口的远近作为区别标准。经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XBA-Z5”字样的部分与标有“L”或“R”字样的部分距离被诉侵权产品的声音输出口并无远近之分,故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XBA-Z5”字样的部分与标有“L”或“R”字样的部分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前部”“后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的主张不能超出其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为维持专利权效力对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指出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背景技术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适用等同规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04如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并不明确,一般情形下其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案号:(2018)鲁民终838号】中,山东高院审理认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如果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并不明确,一般情形下专利主题名称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方法专利中,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某项权利要求实施内容已经明确的,不得以实施方法不确定为由扩大保护范围。

 

编辑整理: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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