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最高法2014~2019年知产年度报告汇编——垄断案件

最高法2014~2019年知产年度报告汇编——垄断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年度报告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垄断案件。总体来看,最高院知产庭审理的垄断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相关市场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法院审理的难点。


目录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相关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一、垄断协议

 

01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2019-35)

在上诉人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相关市场

02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是否均须明确界定相关市场(2014-38)

在上诉人奇虎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3)民三终字第4号】(以下简称“腾讯QQ”垄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

03相关市场界定中“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方法(2014-39)

在前述“腾讯QQ”垄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产品差异化非常明显且质量、服务、创新、消费者体验等非价格竞争成为重要竞争形式的领域,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则存在较大困难;此时可以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例如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

04互联网领域平台竞争的特点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2014-40)

在前述“腾讯QQ”垄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判断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其关键问题在于,网络平台之间为争夺用户注意力和广告主的相互竞争是否完全跨越了由产品或者服务特点所决定的界限,并给经营者施加了足够强大的竞争约束;这一问题的答案最终取决于实证检验,在缺乏确切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在相关市场界定阶段可以不主要考虑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特性。

05网络即时通信服务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需考虑的因素(2014-41)

在前述“腾讯QQ”垄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基于互联网的即时通信服务并无额外的、值得关注的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技术障碍,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主要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的及时性等因素。

06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法(2018-32)

在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确定被诉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该市场范围由各个竞争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紧密替代关系所决定,往往不限于某种具体的服务。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原则上应从受到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较小的服务出发,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进行分析。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给替代对被诉经营者产生的竞争约束不亚于需求替代时,在确定相关服务范围时还应该考虑供给替代。

07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2014-42)

在前述“腾讯QQ”垄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08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2016-31)

在再审申请人吴小秦与被申请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98号】(简称广电公司捆绑交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0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步骤与方法(2014-43)

在前述“腾讯QQ”垄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即使初步认定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1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搭售”行为的认定(2016-32)

在前述广电公司捆绑交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11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2018-33)

在前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诉垄断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除首先需要分析被诉垄断行为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外,还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的需要,根据适当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采取的拒绝交易措施,应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编辑整理: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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