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汇总15项:最高法08~19年知产年度报告汇编 ——植物新品种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篇

汇总15项:最高法08~19年知产年度报告汇编 ——植物新品种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篇

一、植物新品种

 

1、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2019-55)

在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与被上诉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2、未经登记公告的品种权转让行为无效(2014-44) 

在再审申请人敦煌公司与被申请人武科公司、赤天公司、大京九公司、弘展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52-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著录事项变更虽然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但因其同时涉及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变更应当采取公示的方式。在未经登记公示之前,品种权转让行为并未生效。

 

3、繁殖材料的认定(2019-56)

在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为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应当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对结论不同的测试报告的采信与认定(2015-33)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6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特征特性相同为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前提条件。植物新品种的授权依据为田间种植的DUS测试,当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的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为准。

 

5、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行为的认定(2018-31)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无性繁殖品种,在无扦插、嫁接等扩繁行为的情况下,对该品种的使用不属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未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销售”的含义(2017-33)

在再审申请人莱州市永恒国槐研究所与被申请人葛燕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销售”一词的含义,应该结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理解。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解释一致性原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所称的“销售”应该包括许诺销售行为。

 

7、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2019-57)

在前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

 

8、植物新品种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2014-45)

在再审申请人敦煌先锋公司、新特丽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26号〕(以下简称新特丽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有关授权品种利润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9、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014-46)

在前述新特丽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在计算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时,未适用法定赔偿不意味着不能另行计算维权费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赔偿数额还可以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证据保全效力的认定(2014-47)

在前述新特丽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田间取样并非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必经程序,不能以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为由,当然地否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证据保全的效力。

 

1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权申请鉴定(2011-43)

在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奥瑞金公司等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案件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委托对植物新品种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

 

12、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2011-44)

在前述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奥瑞金公司等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13、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2019-58)

在上诉人江苏丰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禾泉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乐利农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授权法域内的地域限制,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4、登记图样和样品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确定的作用(2015-34)

在再审申请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7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应当以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必要时样品可以作为辅助参考。

 

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2016-37)

在再审申请入人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49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内容通常仅包括著录项目信息,不包括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有证据证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被诉侵权产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编辑整理:路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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