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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天视点|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条和实务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条和实务

出于对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临时保护的目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概念首先在《巴黎公约》中提出,要求其所有成员国对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所包含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提供临时保护。主要保护形式则是提供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下文简称宽限期),即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发明的某些公开情况视为不破坏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一段时期。这一概念后来逐渐延伸至包括展会在内的申请人出于某些正当理由或实际需要的提前公开和他人未经申请人提前的提前公开。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概念和内容进行介绍,以供代理实践中参考和借鉴。

一、国际背景

由于宽限期制度有利于发明人更好地保护创新,并且能够允许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获得更充足的时间以测试发明创造的效果,尽管也有影响审查效率和可能会被滥用等弊端,但仍然被加入《巴黎公约》的大多数国家和组织所接受并推动统一化进程。

目前从全世界范围主流国家的通行做法看,各国宽限期制度的差异主要间体现在宽限期的起算日、期限以及适用范围三个要素上。就宽限期起算日而言,分为以实际申请日为起点和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为起点二种类型。就宽限期的期限而言,分为6个月宽限期和12个月宽限期两种类型。就宽限期的适用范围而言,主要分为狭义宽限期和广义宽限期两种类型。所谓狭义宽限期主要指的是宽限期制度仅覆盖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的有限形式的公开(如学术会议上发布、展览等)以及第三人违背发明人意愿的公开等。所谓广义宽限期则涵盖发明人和第三人(在违背发明人意愿的前提下)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对发明的任何形式的公开。下面表格具体对比了若干个常见国家宽限期制度的异同点。

二、国内相关法条

如上表所示,我国实行的是狭义宽限期,宽限期6个月,并自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算。

具体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 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国内相关实务

从法条的规定可知,公开可申请宽限的展览会需要达到一定的级别。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具体限定了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范围。审查指南中也对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做出了具体说明,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而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此外,审查指南另有规定,如果在展览会上存在销售行为,则该专利申请已属于设计公开,不具有新颖性,不能要求新颖性宽限期。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根据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申请日提交的请求书中声明,并自申请人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对于他人未经允许的公开,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允许在应当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 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不同,其公开日不等同于申请日,因此既不具有划分现有技术的时间点的法律效力,也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从公开日到申请日期间,他人或申请人自己的其他形式的公开仍将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他人独立完成的、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将成为在先申请。

另外,如果是以上享受宽限期的三种情况以内的再次公开仍将继续享受该宽限期待遇,但是结算6个月期限的起算日只能从第一次公开日起算。

鉴于各个国家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时需要涉外代理人对本国和进入国的相关法律具有高度敏感性和前瞻性,才能提前做出正确判断,从而让客户避免无谓的损失。因为一旦丧失该临时保护,意味着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将导致该发明创造已成为现有技术,再提出专利申请已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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