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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天视点|PCT申请中的单一性问题的注意事项

PCT申请中的单一性问题的注意事项

作者:李建航

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审查指南》对于单一性的审查存在如下规定:

审查员应当注意,在申请人提出的作为审查基础的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存在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对于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需要核实以下内容:

(1) 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中是否包含了在国际阶段由于申请人没有应审查员要求缴纳因缺乏单一性所需的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而导致未做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发明。

(2) 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是否包含了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缴纳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而表示放弃的发明(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选择对某些权利要求加以限制而舍弃的发明)。

(3) 对于存在上述(1) 或(2) 中的情形,国际单位作出的发明缺乏单一性的结论是否正确。

经审查认定国际单位所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单一性恢复费,并且也没有删除缺乏单一性的发明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国际申请中上述未经国际检索的部分将被视为撤回,并要求申请人提交删除这部分内容的修改文本。审查员将以删除了该部分内容的文本继续审查。

对于申请人因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而删除的发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的规定,申请人不得提出分案申请。除此情形外,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提出的作为审查基础的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存在缺乏单一性问题,但是与国际单位所作出的结论不一致的,则应当对所有要求保护的主题进行审查。

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单位未提出单一性问题,而实际上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的,按照中国专利申请关于单一性的审查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指南的上述记载,关于审查员所需核实的内容(1)和(2)存在如下区别需要代理人特别注意。在内容(1)的情况下, 相当于申请人未对审查员要求缴纳因缺乏单一性所需的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做出回应,在此,审查员可以任意选择一套权利要求进行检索,而忽略与其不存在单一性的权利要求,因此,实际审查员检索的一套权利要求未必符合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所希望保护的权利要求,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而在内容(2)的情况下,相当于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一套或多套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因此,审查员所进行检索的一套权利要求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进行的。

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期间,如果国际单位认为发明存在单一性的问题,那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中国审查员将将对国际单位关于缺乏单一性的问题进行判断,而并非完全接受国际单位所作出的结论。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单位认定发明存在单一性问题,并不必然导致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会收到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而如果后续实质审查的审查员在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指出单一性问题的话,即使申请人删除了审查员认为不存在单一性的权利要求,申请人依然可以基于删除了的缺乏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来提出分案申请,因为《审查指南》没有规定不可以基于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删除的权利要求来提出分案申请。

 

而作为案件的代理方,尤其在此时需要对特别注意,因为一旦审查员认定国际单位作出的单一性结论是正确的,发出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如果在此不缴纳足单一性恢复费,则缺乏单一性的部分在中国将被视为撤回。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所以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因此,专利代理师在此需要特别注意:国际阶段的审查员进行检索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申请人本意,一旦结论为否,则强烈建议申请人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在此,代理师还需提醒申请人,在缴纳单一性恢复费之后,有可能会收到审查员下发的分案通知书,如果没有在期限内答复分案通知书(例如争辩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或提交分案申请的话,审查员会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希望提交PPH以加速审查进程,那么PPH申请一定要在下发分案通知书之前提交,因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PPH请求的请求时机为:中国申请必须已经公开,并且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已经收到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此外,中国申请还必须尚未收到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而“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分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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