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汇总13项:最高法08~19年知产年度报告汇编 ——专利篇之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

汇总13项:最高法08~19年知产年度报告汇编 ——专利篇之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

 

1、保护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影响(2014-5)

在再审申请人长城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纯彬、原审被告民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4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专利虽然仅仅保护形状设计而不包括图案,但形状和图案在外观设计上属于相互独立的设计要素,在形状之上增加图案并不必然对形状设计本身产生视觉影响。在二者的形状设计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包含图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仍然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2018-11)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产品类别的确定(2012-10)

在弓箭国际与兰之韵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41号、第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认定(2013-6)

在再审申请人维多利公司与被申请人越远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6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确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作为认定用途的参考因素。

 

 

5、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判断主体、比对方法和比对对象(2015-6)

在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三终字第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当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时,不应当将产品整体予以拆分、改变原使用状态后进行比对。如果实物照片真实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客观情况,可以使用照片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

 

 

6、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影响(2015-7)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仪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2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二者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设计特征的存在应由专利权人进行举证,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定。

 

 

7、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2011-6)

在君豪公司与佳艺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4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8、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2018-12)

在前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视图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其他视图中的设计特征。

 

 

9、并非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中予以考虑(2014-6)

在再审申请人晨诺公司与被申请人威科公司、张春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智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1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是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予以考虑。

 

 

10、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零部件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2017-4)

在再审申请人欧介仁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如零部件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11、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2019-6)

在再审申请人罗宣安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征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专利权人已经在申请日前主动公开,本不应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显然不属于专利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依法不予保护。

 

 

12、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2019-7)

在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MTG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中,一方面,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即便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予重点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只是这部分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已。

 

 

13、设计单元的数量变化对外观设计近似性认定的影响(2019-8)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7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区别仅在于设计单元数量的增减变化。在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该种数量变化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

 

编辑整理: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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