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法院一审判决微信扫码支付不构成专利侵权

因认为腾讯财付通和凡客诚品使用的二维码侵犯所属专利,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微信支付专利没有侵犯原告拥有的第200610168072.2号发明专利权,驳回微卡公司、卓望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微卡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处获得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与卓望公司共享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于网络游戏支付、网络电商支付、网络付费阅读与线下商家支付中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腾讯公司表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了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法官表示,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储存第二字段”的内容,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两头得利”。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微信扫码支付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原告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被告方由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成功助力一审判定不侵权。

来源:人民网、北京日报

Leave a commen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
Web Design San Franci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