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10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 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法予以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二、 判断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规定》第八条列出的几项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 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的认定。
四、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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