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简要介绍

CNIPA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了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此次修改的目的旨在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并且涉及到专利申请和代理实务中的多方面问题。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重视专利创造性评述

本次修改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修改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只是更加强调以下内容:

在适用创造性评判三步法时,第二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强调需要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样在第三步中是判断区别技术在对比文件中所取得的效果,是否与其在本发明中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进而才能判断出现有技术是否给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强调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也可能带来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的发明点,或者说解决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问题或者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关键特征,不宜仅以说理的方式认定为公知常识,通常需要给出公知常识证据。

二、对分案申请提出的时间、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修改的指南,限制了所谓的无限分案,对分案的再分案的提出时间和提出基础进行了明确化,具体地明确了: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

而关于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而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三、细化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要求
本次修改关于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细化了以下规定: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名称应表明所应用的产品,同时,要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

明确可以简化提交产品的图片或照片,如果保护的内容只在图形用户界面,则不必提交产品的六面视图,可以只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此时需要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但是,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图片和照片要满足外观设计的一般要求,清楚的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要点。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名称要包含“动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但是所提交的视图一定要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并标注前后顺序,必要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变化过程。

四、引入延迟审查制度,明确优先审查制度
本次修改引入了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请注意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仅是延迟审查,而不延期公开。而对于希望尽早获得专利授权的主体,可以申请优先审查,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因为如果实用新型已经优先审查,没有必要再浪费优先审查的资源去审查发明专利。

五、放宽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授权客体的范围

此次修改,实际上对于生物领域有一个重大修改,而且中国在这个领域的宽松可能适度领先于世界,这就是认为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对于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相关发明,具有了授权的可能性,这对于相关生物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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