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作为参照,其中,部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入选。

<指导案例113号>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行政、商标争议、姓名权、诚实信用

【裁判要点】:
1.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
(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使用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乔丹公司的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体育活动器械等指定商品上。再审申请人主张该商标含有其英文姓名的中文译名“乔丹”,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裁判结果】:
在商评委、一审、二审败诉之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决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的裁定,并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Leave a commen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
Web Design San Franci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