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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01网络游戏中的玩法规则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8)苏民终1054号,江苏省高院认为: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游戏操作界面的连续展示,实现了将部分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对外叙述表达,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这些具有独创性的界面布局、界面文字、界面交互,可以了解到在游戏中所设计的特定玩法规则及其运行体验。则该部分的界面布局和界面内容可以看作是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达”。另,除了考虑具有独创性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之外,对其他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要素所进行的选择、排列、组合所构成的新的界面布局或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如果已经可以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特征,则其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02网络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具有独创性,可将其游戏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并无必要再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2018)苏民终1054号,江苏省高院认为:涉案游戏从其运行整体画面表现效果来看,设计美观、玩法层次丰富,蕴含了游戏设计团队的大量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018)粤民终137号,广东省高院认为:著作权法对于类电作品的定义着眼于“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即“连续动态画面”,并未排斥交互性。另,涉案游戏整体画面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客观上存在的与一般类电作品的差异,不构成排斥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理由。随着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游戏行业的法律规则和产权边界也亟需明晰,适用类电作品的相应规则对涉案游戏整体画面进行保护,既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也能适应游戏产业迅速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具有现实必要性。

03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游戏整体画面进行直播,即使直播行为产生了新的作品,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2018)粤民终137号,广东省高院认为:即使游戏主播为提高直播节目的观赏性,精心准备解说内容、钻研游戏策略、控制直播节奏、形成独特风格,在原来游戏整体画面基础上添加、融合了新的独创性表达,使得游戏直播画面与游戏整体画面具有明显差异,足以认定游戏直播画面具有新的独创性表达从而形成新的作品,也不意味着该行为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演绎创作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且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游戏主播的绝大部分游戏操作均是基于实用性和效率性考虑而非出于著作权意义上的表达目的,展现的是游戏策略技巧和游戏熟练程度的高低,其玩游戏的过程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难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从而构成新的作品。

04游戏直播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控制范围,应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018)粤民终137号,广东省高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公众可按照需要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游戏直播虽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但系一种按照直播主体预定的时间提供内容的“定时传播”,观众无法在个人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不满足“交互式传播”要件,故游戏直播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控制范围。另,游戏直播作为一种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05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特殊情形下的合理使用需进行综合权衡。

(2018)粤民终137号,广东省高院认为: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特殊情形下的合理使用,可以综合权衡以下因素,进而判断该作品使用行为是否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以及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1.考察被诉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2.考察被直播的游戏整体画面的性质。3.考察被直播部分的数量和质量(重要程度)。4.考察被诉游戏直播行为对涉案游戏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06游戏直播平台可能会和游戏主播构成共同侵权,侵犯游戏的著作权

(2018)粤73民初2858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著作权法规定的限制事由,利用他人作品即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证据,足以证明直播平台上有直播游戏的行为。而且,根据该平台关于主播人员招募公告、利益分成、直播预告,以及对游戏主播人员排行和点评、打赏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平台上的游戏直播并非游戏用户利用该网络平台的单方行为,而是平台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游戏直播,为用户观看游戏直播提供购买虚拟产品服务。综上,平台所属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

07网络游戏中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次序及选择问题。

(2018)京民终226号,北京市高院认为:在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犯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处理。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在与著作权法立法政策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处理。

 

 

08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据相关部门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

(2018)京73民终371号,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游戏启动界面与角色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但在原告选择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并不存在需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问题。而且,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与当事人主张的相关内容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无关。

 

整理编辑:韩瑞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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