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2020年5月 案件捷报 | 王龙科技和喜孚狮王龙被禁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允天律所代理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获得诉中行为禁令

案件捷报 | 王龙科技和喜孚狮王龙被禁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允天律所代理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获得诉中行为禁令

 

近日,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民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王龙、傅祥根立即停止使用、不得向他人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文简称“中华化工”)始建于1976年,为“十五”技术改造优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化工500强企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优秀企业,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生产商。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全文简称“欣晨新技术”)主要从事生物、化工领域内的技术服务、咨询、开发和转让。

金庸先生为中华化工题词,曾为该公司股东

2018年3月21日,中华化工、欣晨新技术以涉嫌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将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全文简称“王龙集团”)、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王龙科技”)、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喜孚狮王龙”,并与“王龙集团”、“王龙科技”合称“王龙”)、傅祥根、王国军诉至浙江高院(全文简称“本案”),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

 

本案由允天律所孔繁文、张秋林以及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刘源、李红组成的律师团队共同处理,双方强强联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全力以赴。本案历时两年多,先后经历八次证据交换、查阅,举证质证,正式开庭和调解,合计约八天;涉案技术秘密载体涉及近三百张设备图和二十几张工艺流程图,被诉侵权技术载体涉及两百张设备图和十几张工艺流程图,侵权比对工作量巨大;律师团队不畏艰难,兢兢业业,最终迎来一审胜诉。

允天和瀚品律所律师团队

对于诉中行为禁令申请,法院考量如下因素之后,批准了该申请:

 

(1)权利基础和胜诉可能性。法院已经对中华化工、欣晨新技术的诉讼主张进行了实体审理,作出了(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中确认了中华化工与欣晨新技术诉称的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认定王龙、傅祥根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因此,对于权利基础和胜诉可能性的因素可作认定,无须重复审查。

 

(2)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可能遭受的损失。首先,法院经审理已经认定王龙、傅祥根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足以说明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正在遭受损害。其次,喜孚狮王龙设计产能较大,销售范围广,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进一步侵蚀中华化工香兰素的市场份额,造成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损失扩大。虽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责令王龙、傅祥根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但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不能立即发生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尚无法避免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各方利益平衡。虽然王龙科技、喜孚狮王龙制造设备、建设生产线已投入一定成本,继续生产亦可为其带来收益,但不得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本属其法定义务,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社会公众利益。香兰素产品不属于影响公共卫生和健康的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存在替代选择,故本案不存在可能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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