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汇总28项:最高法08~19年知产年度报告汇编 ——专利篇之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汇总28项:最高法08~19年知产年度报告汇编 ——专利篇之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 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2019-5)

在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路由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行为的认定(2017-5)

在再审申请人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人虽未直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根据其对他人制造行为的控制、最终成品上标注的被诉侵权人企业名称和专属产品型号等因素,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

3、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2015-4)

在再审申请人刘鸿彬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0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销售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立法目的,正确厘定销售行为与许诺销售行为之间的关系,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为此,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而不应以合同生效、合同价款支付完成、标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权转移为标准。

4、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2018-4)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5、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2018-5)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查明(2016-1)

在上诉人礼来公司与上诉人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三终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的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7、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2018-8)

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8、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2012-1)

在张强与大易工贸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9、专利侵权判断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2017-3)

在再审申请人刘宗贵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0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

10、应用环境特征在方法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的作用(2015-3)

在再审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7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虽然未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却是实施专利方法最为合理、常见和普遍的运行环境和操作模式,应当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予以考量。

1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2011-4)

在张镇与金自豪公司、同升祥鞋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6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2、改劣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09-1)

在张建华与直连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8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则应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3、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2012-6)

在前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等同原则在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表明其明确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14、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2013-3)

在再审申请人鑫宇公司与被申请人猴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2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15、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2009-4)

在薛胜国与赵相民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6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等同原则时如何具体判断“三个基本相同”和“显而易见性”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其技术特征所做的解释如果未超出其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与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吻合时,可以按照其解释限定该技术特征。

16、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2010-4)

在竞业公司与永昌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18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不仅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17、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2018-3)

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18、采用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2013-4)

在再审申请人捷瑞特中心与被申请人金自天和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1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技术效果亦相反,且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不构成等同侵权。

19、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构成等同侵权(2013-5)

在再审申请人乐雪儿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顺弟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2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发生步骤顺序改变时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在于所涉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顺序改变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实质性差异。

20、说明书技术效果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影响(2019-4)

在再审申请人肖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森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权利要求有关技术特征是否应当受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限定,应当综合考量技术效果是否确因该技术特征产生,以及技术效果的显著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于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技术效果,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予以考虑。

21、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009-2)

在沈其衡与盛懋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2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2、为克服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缺陷而修改权利要求可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010-5)

在澳诺公司与午时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提字第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审批文档中可以看出,专利申请人进行的修改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在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而进行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应当认为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而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3、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可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010-6)

在优他公司与万高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出的意见陈述,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不同工艺条件所具有的技术效果的比较分析,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对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4、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012-7)

在中誉公司与九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自我放弃技术方案的情形;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作自我放弃,则不宜仅因此即对该从属权利要求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

25、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条件(2017-2)

在再审申请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与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判断权利人作出的意见陈述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

26、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2018-7)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责任。

27、专利申请时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由在侵权判断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5-5)

在再审申请人孙俊义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张泽辉、乔泰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74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8、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判断(2019-15)

在再审申请人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离职员工原工作任务的内容;二是涉案专利内容与原工作任务的关系;三是原单位开展有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情况或技术的合法来源;四是发明人、权利人对技术来源解释的合理性。

 

编辑整理:张秋林

Web Design San Franci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