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2020年4月 案件捷报 | 允天律所助力穆格、J.M.福伊特申报新设合营企业获得无条件批准

案件捷报 | 允天律所助力穆格、J.M.福伊特申报新设合营企业获得无条件批准

 

2020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公布穆格有限责任公司、J.M.福伊特有限合伙企业新设合营企业案于2020年3月18日获得无条件批准。

穆格有限责任公司是穆格公司的子公司。穆格公司是一家精密运动和流体控制及控制系统的全球设计商,制造商和系统集成商,其用途广泛。穆格公司的产品用于飞机和航天部门,国防部门,工业制造,能源和医疗设备市场。J.M.福伊特有限合伙企业是福伊特集团的子企业。福伊特集团是一家家族企业,也是一家全球科技公司。福伊特集团凭借其广泛的系统、产品、服务和数字应用产品组合,为能源、石油、天然气、纸业、原材料以及交通运输和汽车市场设定标准。福伊特集团在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全球各大洲都拥有广泛的生产、服务和销售部门网络。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穆格有限责任公司以及J.M.福伊特有限合伙企业, 将在德国成立新的合营企业。负责本次交易申报的是允天律所反垄断团队。允天律所反垄断团队在李永波律师,杨旸律师的带领下,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特殊时期,排除一切障碍,最终于2020年3月18日申报案件获得无条件批准。

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新设合营企业构成“经营者集中”。区别与欧盟经营者集中所采纳的“全功能”标准来判断拟设立的合营企业是否构成“集中”,中国反垄断法是以“共同控制”作为合营企业是否构成“集中”的标准。因此,即使拟设立的合营企业仅仅为合营双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如果合营双方对于该合营企业具有“共同控制”,还是会构成“集中”。但是,对于这种仅仅为合营双方提供或者服务的“非全功能”合营企业的竞争审查就会涉及审查合营双方在合营企业设立以后保持独立经营的具有竞争性的业务的考察,即Spill-over effects,或者溢出效应。这一点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也充分体现了。本次交易中合营企业的合营双方在合营企业设立以后,将继续保持在人用和兽用维生素D3市场作为竞争者进行独立运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 “交易完成后,市场排名前两位的竞争者帝斯曼和花园将成为合营方,其维生素D3关键中间产品DHC将全部由合营企业统一生产,且原材料NF级胆固醇将由合营企业统一向花园采购。双方将成为更为紧密联系的合作竞争者” 因此,“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双方承诺“在拟议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各自保持除了合营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的完全相互独立”以及双方在全球、中国维生素D3市场上“继续独立开展公平竞争。帝斯曼和花园不得利用合营企业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不得利用合营企业达成或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合营企业不得设立向市场出售维生素D3的联合推广/销售部门。”另外,即使在合营企业的运营中,双方也承诺“合营企业应分别签订并根据单独的供应协议向帝斯曼(或其关联公司)和花园供应DHC。合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帝斯曼和花园任何一方透露另一方DHC采购的数量、价格及其他竞争性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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