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汇总23项:最高法08~19年知产年度报告知产庭裁判要旨汇编——专利篇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汇总23项:最高法08~19年知产年度报告知产庭裁判要旨汇编——专利篇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01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2010-01)

 

在孙守辉与肯德基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6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遵循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说明书未作特别解释的情况下应采用通常理解、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关技术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等原则,正确地确定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02  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2013-01)

 

在再审申请人星河公司与被申请人润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以下简称“排水管道”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

 

 

03  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2019-02)

 

在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04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区别解释的条件(2014-01)

 

在再审申请人自由位移公司与被申请人英才公司、健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49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二者的保护范围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则不能机械地对二者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别性解释。

 

 

05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时保护范围的确定(2013-02)

 

在前述“排水管道”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在确定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虽然被引用的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

 

 

06  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2009-03)

 

在OBE公司与康华公司专利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9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步骤本身和步骤之间的实施顺序均应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07  方法专利权的延及保护(2010-07)

 

在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提字第8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能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08  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2012-04)

 

在株式会社岛野与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09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2012-05)

 

在胡小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

 

 

10  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2018-01)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11  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2018-02)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12  功能性特征的认定(2019-01)

 

在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13  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2011-01)

 

在申请再审人徐永伟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4号〕(以下简称“太阳能手电筒”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4   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应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2010-02)

 

在新绿环公司等与台山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仅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者关系的文字表述看,很难判断三者是“和”还是“或”的关系。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由此可见,“竹、木、植物纤维”的含义应当包括选择关系,即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15  在说明书引证背景技术文件的情况下,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正确理解(2015-02)

 

在前述〔(2015)民申字第188号〕“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引证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在文件内容构成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且通过引证的方式,上述内容已经成为说明书所涉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则文件内容应视为已被说明书所公开。

 

 

16  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2012-02)

 

在西安秦邦公司“金属屏蔽复合带制作方法”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17  权利要求的术语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的特定含义,应根据说明书的界定解释权利要求用语(2010-03)

 

在福建多棱钢公司与启东八菱钢丸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979号〕中,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术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术语在相关行业领域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指明了其具有的特定的含义,并且该界定明确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所以应当以说明书的界定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

 

 

18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如何解释该用语的含义(2011-02)

 

在申请再审人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蓝鹰厂)与被申请人罗士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2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一般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不能简单地将该用语的含义限缩为说明书给出的某一具体实施方式体现的内容。

 

 

19  权利要求中自行创设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2014-02)

 

在再审申请人摩的露可厂与被申请人固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对于权利人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一般可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定义或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解释或定义的,则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有关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20  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012-03)

 

在盛凌公司与安费诺东亚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3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一般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1  当事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意见陈述的参考作用(2017-01)

 

在再审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索发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4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时,同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对该相同用语已经作出了明确陈述的,可以参考上述陈述。

 

 

22  母案申请对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2011-03)

 

在申请再审人邱则有与被申请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30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母案申请构成分案申请的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超出母案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依据。

 

 

23  专利权人主张本国优先权时的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2015-01)

 

在再审申请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88号〕(简称“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本国优先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未能提交与本国优先权主题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亦未能证明本案专利与在先申请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不能依据在先申请日享有本国优先权。

 

 

整理编辑:王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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