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2020年1月 允天团队成功助力——微信“扫码支付”一审判定不侵权

随着“扫码支付”产业的迅速发展,其背后的专利侵权纠纷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2017年10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将腾讯公司、财付通和凡客诚品起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代表财付通公司应诉,与腾讯公司的法务和技术人员一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认为微信“扫码支付”从技术上并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者本质上就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2019年9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腾讯法务和技术团队、允天诉讼团队,针对两原告的指控,作出了精彩的应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认定微信“扫码支付”并未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介绍

两原告是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该专利既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也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在该案中,两原告仅主张其中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即权利要求14,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权利要求14系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可以分为“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这六个步骤:

  1. 采集多字段二维码;
  2. 解码多字段二维码;
  3. 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4. 分析是否匹配;
  5. 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
  6. 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被告财付通公司和腾讯公司的观点

被告财付通公司和腾讯公司认为微信扫码支付不具备“多字段二维码”、步骤一、步骤三、步骤四、步骤五以及步骤六的技术特征,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允天诉讼团队对于步骤四至步骤六的区别认定,并基于该区别认定涉案专利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包括:

1、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步骤四的技术特征:微信支付方法不具备“多个协议相关联的多条第一信息”。

2、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五、六中“采集”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二和步骤五、六都限定了“采集”特征,原则上对同一术语在同一权利要求中应当做同样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获取”。微信扫码支付并没有判断第二字段是否被获取过的步骤,只有移动终端用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另行通过输入密码等支付方式实际支付后,订单的状态才会发生变化。

3、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六中“储存”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储存第二字段”。因此,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将“储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预支付交易单的支付状态”做等同解释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意义

本案中,允天团队与腾讯公司的法务和技术人员对案件深入研究后,从多个角度向法院展示了微信扫码支付从技术上本身就不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企业如果选择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一定要选择具有针对性并且稳定性高的专利,至少要保证拟诉的方法或者产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此外,一审法院在判定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专利步骤6中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时,适用了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侵权适用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 “两头得利”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要慎重对待对专利的修改以及意见陈述,否则会对专利侵权诉讼产生限制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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