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通过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八部法律作出修改的决定,其中《商标法》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突出了以下三个要点:

1. 遏制恶意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该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已公告的,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已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提高侵权赔偿额: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额由核定赔偿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为一倍以上五倍;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三百万人民币提高至五百万人民币。
3. 打击恶意诉讼: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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