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3500万!判赔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

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为开展维生素E生产项目,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公司)员工俞科购买技术信息,俞科又将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生产技术信息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福抗公司。此后,俞科跳槽至福抗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将其从山东新和成公司私自拷贝的606车间技术资料以及从该公司车间主任梁百安处偷拷的603车间技术资料使用于福抗公司维生素E中间体的研发中。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公司)成立后,福抗公司的维生素E项目组转移至海欣公司,俞科也跳槽至海欣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新和成公司以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科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判令福抗公司和海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立即销毁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的生产、实验设备;判令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科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其商业秘密信息的图纸、技术文档。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1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2万元合理费用,是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疑难,审理中的疑难要点包括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防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二次泄密、商业秘密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计算以及惩罚性赔偿的类推适用等问题。故法院在本案中类推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被诉行为的制裁力度,体现了保护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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