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玩具引发诉讼,外企来华维权

原标题:玩具引发诉讼,外企来华维权

 永福公司是日本的一家玩具生产制造商,在中国拥有一件名为“可溶珠子玩具”的专利(专利号:ZL201210134638.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2016年,永福公司从一家名为“上海锦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锦晰公司)”的淘宝店购买了驼鹿公司生产的3种珠子玩具,经比对认为该产品涉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鉴于锦晰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永福公司将生产商驼鹿公司、销售商慕莎公司、锦晰公司股东杨某君、皮某伟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驼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2.3万余元。针对永福公司的起诉,驼鹿公司辩称,永福公司未能证明驼鹿公司在中国市场制造和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驼鹿公司按照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类似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永福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计算依据等。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共同辩称,其没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仅提供代购下单服务,被控侵权产品是从美国邮寄过来的,其属于消费者。永福公司在锦晰公司的淘宝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后,该淘宝店已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代购信息,故不同意永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是否在中国是该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永福公司出具了一份驼鹿公司官方网站的公证保全证据,显示在“Our Team”中展示有“AUSTRALIA、USA、CHINA等”;同时,3种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上记载的产地信息均显示为“Made In China”。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的“Made In China”标识系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定而标记,但是被控侵权产品上记载的有关制造者、制造地的信息,就商品溯源和品质保证向购买者进行了明确提示,表达了其将自己对外公示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地的意思表示。在驼鹿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驼鹿公司在中国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 
该案的另一大焦点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经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均具有上述技术特征。此外,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驼鹿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珠子分配系统”(专利申请号:CN200710145245.3)的在先技术相比较后认为两者不同,驼鹿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驼鹿公司和慕莎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驼鹿公司赔偿永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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