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

3500万!判赔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

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为开展维生素E生产项目,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公司)员工俞科购买技术信息,俞科又将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生产技术信息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福抗公司。此后,俞科跳槽至福抗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将其从山东新和成公司私自拷贝的606车间技术资料以及从该公司车间主任梁百安处偷拷的603车间技术资料使用于福抗公司维生素E中间体的研发中。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公司)成立后,福抗公司的维生素E项目组转移至海欣公司,俞科也跳槽至海欣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新和成公司以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科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判决:1.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科立即停止侵害新和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止;2.海欣公司赔偿新和成公司经济损失3500万元以及因本案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2万元,福抗公司、俞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最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2万元合理费用,是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一审法院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方法确定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同时考虑到三被告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恶意明显,侵权情节及后果严重,故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加大对被诉行为的制裁力度,体现了保护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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