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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ases &#8211; 允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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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ases &#8211; 允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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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2023年4月 案件捷报&#124;允天代理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8211;【外国某制药企业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30421/</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Fri, 21 Apr 2023 07:24:5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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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821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8211;【外国某制药企业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p>
<p>外国某制药企业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海鹤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外国企业的诉讼请求。该制药企业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该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允天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对药品专利链接确认之诉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该案受到中外媒体和医药界的普遍关注，入选最高院2022年知产庭典型案例，以及“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3年3月 允天律所代理两件案件入选2022年最高院知产庭典型案例</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30413-2/</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Thu, 13 Apr 2023 09:56:4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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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其20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出20件典型案例，并予发布。</p>
<p>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件案例名列其中，且均获胜诉。</p>
<p><strong>其一</strong>是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允天代理温州海鹤药业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该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允天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对药品专利链接确认之诉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该案受到中外媒体和医药界的普遍关注，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p>
<p><strong>代理律师：贺伊博 张秋林</strong></p>
<p>&nbsp;</p>
<p><strong>其二</strong>是“油气微生物勘探”技术秘密侵权案【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李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允天代理盎亿泰公司。一审法院判决英索油公司、罗某某、李某停止侵害盎亿泰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英索油公司、李某连带赔偿盎亿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5万元。盎亿泰公司、英索油公司、罗某某、李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过程中，盎亿泰公司补充提交了商务投标文件、盎亿泰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往来邮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由于英索油公司的恶性竞争导致盎亿泰公司重大损失，并请求全额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p>
<p>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二审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对技术秘密贡献率的考量，本案系因前员工组建新公司并侵害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引发的案件，英索油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盎亿泰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考虑油气微生物勘探领域经营者较少，市场竞争并不充分，推定英索油公司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盎亿泰公司的交易机会，应将其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遂改判全额支持了盎亿泰公司的上诉请求200万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还认为，英索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及其员工胡某某作为盎亿泰公司前员工，明知相关技术为盎亿泰公司的技术秘密，仍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技术秘密用于为英索油公司制定企业标准，罗某某、胡某某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p>该案明确了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得失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即实质认定侵权利润全部来自于涉案技术秘密。</p>
<p><strong>代理律师：王 萌 李德宝 张秋林</strong></p>
<p>&nbsp;</p>
<p>允天代理的上述两件案件在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能够脱颖而出，充分展示了允天律师团队极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诉讼经验。</p>
<p>允天将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精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p>
<p>&nbsp;</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3年1月 案件捷报&#124;允天代理石油微生物勘探领域技术秘密案二审胜诉</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30103-02/</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Tue, 03 Jan 2023 10:34:0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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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wpb-content-wrapper"><div id="vc_row-6a175dac7d77d" class="vc_row wpb_row vc_row-fluid"><div class="wpb_column vc_column_container vc_col-sm-12"><div class="vc_column-inner "><div class="wpb_wrapper">
	<div class="wpb_text_column wpb_content_element" >
		<div class="wpb_wrapper">
			<p>允天代理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4位自然人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侵权事实的认定，并全额支持了盎亿泰主张的上诉赔偿数额。</p>
<p>该案的一审裁判结果曾在2021年10月29日北知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的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发布，并被列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的三件典型案例之一。二审裁判结果入选了2022年最高院知产庭典型案例。</p>
<p>&nbsp;</p>
<p>本案明确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即实质认定侵权利润全部来自于涉案技术秘密。</p>

		</div>
	</div>
</div></div></div></div>
</div>]]></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3年1月 案件捷报&#124;允天代理《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30103/</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Tue, 03 Jan 2023 09:58:0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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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允天代理本案原告，即《云南虫谷》著作权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允天代理本案原告，即《云南虫谷》著作权人诉北京某短视频平台，在收到原告反复进行事先预警、事中投诉、提起诉讼、申请行为保全的情况下，仍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从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p>
<p>本案由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酌情认定，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被告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 万元，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本案刷新了我国影视剧著作权侵权司法判赔的最高纪录。</p>
<p>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决心，通过司法个案的纠治向全社会传递了保护原创、尊重版权的观念，有助于提升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提振内容创作者的维权信心，激发创作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此外，本案判决中对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亦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力指引。</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1年2月 案件捷报 &#124; 1.59亿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史上最高判赔——允天律所代理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获得二审生效判决</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0210227-2/</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Sat, 27 Feb 2021 01:28:3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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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案件捷报 &#124; 1.59亿元侵害商业秘密纠...]]></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案件捷报 | 1.59亿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史上最高判赔——允天律所代理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获得二审生效判决</strong></p>
<p>&nbsp;</p>
<p>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纠纷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至此，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华化工、欣晨新技术诉王龙集团、王龙科技、喜孚狮王龙、傅祥根、王国军侵害技术秘密最终获得二审胜诉，获赔159,321,671.20元（包括3,492,216.00元合理维权支出）。</p>
<p>&nbsp;</p>
<p>2018年3月21日，中华化工、欣晨新技术以涉嫌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将王龙集团、王龙科技、喜孚狮王龙、傅祥根、王国军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多信息，可参考（<a href="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OTY1NDcwMw==&amp;mid=2247484541&amp;idx=1&amp;sn=4219724c0df1f0416fa72411c0493c3b&amp;chksm=fa5cf2bdcd2b7bab9fc661095a24011708103c7561e257fd2eadf5896e960846b2eef064eed2&amp;scene=21#wechat_redirect">案件捷报 | 王龙科技和喜孚狮王龙被禁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允天律所代理中华化工和欣晨新技术获得诉中行为禁令</a>）。2020年5月27日，中华化工、欣晨新技术不服浙江高院（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最高院知产庭。</p>
<p>&nbsp;</p>
<p>昨日宣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等官微同步对本案进行了广泛和深入报道，例如参见（<a href="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zYzOQ==&amp;mid=2650562806&amp;idx=3&amp;sn=87c701b66e8befbb427cec994b1065bd&amp;chksm=872b93eeb05c1af8b621ea0bddf5e1b74f94a92d21dc856846fd2da18783d2284b4d6fcd9694&amp;scene=21#wechat_redirect">最高法宣判一起技术秘密侵权上诉案 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判赔1.59亿！</a>），且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之上，本案判决书全文也得以上网公开。</p>
<p>&nbsp;</p>
<p>本案主要被关注点如下：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与该企业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获赔1.59亿元，是人民法院史上判赔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权利人对被告2018年及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最高院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p>
<p>&nbsp;</p>
<p><strong>此外，本案还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strong></p>
<p>&nbsp;</p>
<p>（1）在一审认定存在对17张设备图和5张工艺流程图的使用侵权行为基础之上，二审认定被告使用了非法获取的全部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p>
<p>&nbsp;</p>
<p>（2）禁止被告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例如以免喜孚狮王龙向其印度母公司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p>
<p>&nbsp;</p>
<p>（3）经济分析报告显示，权利人因被告侵权通过价格侵蚀而遭受的损失高达790,814,699.00元，二审法院参考了该报告；</p>
<p>&nbsp;</p>
<p>（4）被告拒不执行浙江高院颁发的诉中行为禁令，可另行依法予以处理。</p>
<p>&nbsp;</p>
<p>最后，感谢：孙速博士，他为本案提供了经济学分析；中华化工曹总等技术团队，他们为本案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尤其是同一性比对；中华化工曹老师等财务团队，他（她）们为本案赔偿计算提供了坚实数据基础。</p>
<p>&nbsp;</p>
<p>&nbsp;</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0年12月 案件捷报 &#124; 允天代理“英国王妃梳”案二审改判不侵权</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01209/</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Wed, 09 Dec 2020 01:21:0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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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案件捷报 &#124; 允天代理“英国王妃梳”案二...]]></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案件捷报 | 允天代理“英国王妃梳”案二审改判不侵权</strong></p>
<p>&nbsp;</p>
<p>梳子是人们经常用到的生活日用品，尤其对于女性而言，长头发容易打结缠绕，通过梳子可以很好的梳顺头发。其中，英国“Tangle Teezer”王妃梳作为英国殿堂级顺发神器一度风靡全球，在全球范围荣获多项时尚媒体大奖，据说凯特王妃也是爱不释手。</p>
<p>&nbsp;</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所获时尚媒体大奖的奖项</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fetchpriority="high"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wp-image-27208 size-medium" src="https://cn.fairsky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12/20201209.1-300x194.png" alt="" width="300" height="194" srcset="https://cn.fairsky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12/20201209.1-300x194.png 300w, https://cn.fairsky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12/20201209.1.png 520w" sizes="(max-width: 300px) 100vw, 300px"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Tangle Teezer”王妃梳</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wp-image-27209 size-thumbnail" src="https://cn.fairsky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12/20201209.2-150x150.png" alt="" width="150" height="150" /><img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wp-image-27210 size-thumbnail" src="https://cn.fairsky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12/20201209.3-150x150.png" alt="" width="150" height="150" /><img loading="lazy" decoding="async" class="alignnone wp-image-27211 size-thumbnail" src="https://cn.fairsky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12/20201209.4-150x150.png" alt="" width="150" height="150" /></p>
<p>&nbsp;</p>
<p>&nbsp;</p>
<p>&nbsp;</p>
<p><strong>案情概要</strong></p>
<p>作为“Tangle Teezer”品牌创始人，肖恩·普尔弗雷（SHAUN PULFERY）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发明专利“毛发护理装置”并于2012年获得授权。2018年，专利权人以侵犯上述发明专利权为由，将英曼投资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张其制造、销售的“女王头部按摩梳”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英曼投资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p>
<p>英曼投资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程序委托允天律所代理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充分研究和讨论一审案件材料、判决、被诉侵权产品后，允天律师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关键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大，遂决定采取不侵权抗辩策略。此外，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过用于证明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测试报告，该报告中显示与涉案专利做效果实验比对的现有技术方案，实际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效果与该现有技术方案更接近，故此可以辅证被诉侵权产品未产生涉案专利的效果。</p>
<p>近日，允天律所收到最高院知产庭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判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成功帮助客户赢得二审的胜利。</p>
<p>&nbsp;</p>
<p><strong>法院观点</strong></p>
<p>本案的二审判决的主要裁判要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权1中的技术特征：“较短刷毛的长度大约对应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长度”这一技术特征”。</p>
<p>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具备这一特征，需要以对“弯曲位置”进行准确的解释为前提，再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长短刷毛的位置关系。</p>
<p>首先，从字面理解该特征，该弯曲位置是较长刷毛长度中的局部区域，其弯曲部分的长度与较短刷毛的长度是可以比较的，工作状态时，弯曲的位置更靠近自由端。其次，根据说明书相关段落的记载，“较短刷毛的长度大约对应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长度”是所述毛发护理装置具有显著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再次，根据研究测试报告可知，较短刷毛的长度大约对应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长度，是应当产生既梳通缠结头发，又不硬拉扯头发的技术效果的位置状态。因此，长刷毛过硬，梳理头发时略有弯曲，或者施加更多力度导致硬拉扯头发的弯曲，均不属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的弯曲。弯曲位置在中间部分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唯一内容。综上，原审判决关于“该弯曲应为一般情况下梳头所施加的力度对较长刷毛形成弯曲所在的位置，其大约位于较长刷毛的中间部分”的理解不当，本院予以纠正。</p>
<p>而且，被诉侵权产品由于采用的软塑性材料较硬，刷毛也不是锥形的，根据试验操作可知，发生弯曲从长刷毛的根部起开始，长刷毛整体呈弯曲状态，无法区分弯曲位置，无法判断较短刷毛的长度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比较关系。</p>
<p>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较短刷毛的长度大约对应于较长刷毛的弯曲位置的长度”技术特征即不相同也不等同，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p>
<p>&nbsp;</p>
<p><strong>律师点评</strong></p>
<p>本案主要涉及到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在充分研究案情后，允天律师综合采用了文义解释、历史审查文档以及无效阶段证据和陈述，还原了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解释以及证明具有创造性的过程，从而在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时有清晰的比对基础。此外，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提交的研究测试报告中进行了对比实验，其中一组对比的对象是专利产品以及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对比的结果是专利产品相对于与采用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产品具有创造性，从而在二审侵权诉讼中也被用作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重点使用。</p>
<p>&nbsp;</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0年11月 案件捷报 &#124; 判赔一千多万！允天代理知名建材公司守护建筑基石，赢得专利维权案</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01130-2/</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Mon, 30 Nov 2020 09:58:3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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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案件捷报 &#124; 判赔一千多万！允天代理知名...]]></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案件捷报 | 判赔一千多万！允天代理知名建材公司守护建筑基石，赢得专利维权案</strong></p>
<p>&nbsp;</p>
<p>随着基建技术的不断成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基建奇迹，我国也被国际上冠以了&#8221;基建狂魔&#8221;的称号。在固有思维中，大家似乎都认为，基建充斥着钢筋混凝土的“味道”，要让我们在这其中寻觅“专利”的影子，那只能说一句，“臣妾做不到”呢，更别提千万赔偿额了！</p>
<p>&nbsp;</p>
<p>近日，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专利维权案件，真真是“打脸”啦！What? 基建也有专利，甚至可以判赔上千万。这是怎么回事？</p>
<p>&nbsp;</p>
<p><strong>案情概要</strong></p>
<p>&nbsp;</p>
<p>本案的“主角”也就是涉案专利，是申请于2008年3月17日、并于2011年8月17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由20多年来一直从事新型预制桩的技术研发、推广和工程应用工作的周兆弟先生发明。与传统桩相比，周兆弟先生发明的新型桩采用预应力钢棒和卡扣式机械接桩技术，替代了传统的焊接接桩技术，极大节约了施工材料、人工成本和施工周期，具有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等优点。</p>
<p>&nbsp;</p>
<p>2016年4月29日，专利权人周兆弟将涉案专利许可给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使用。</p>
<p>&nbsp;</p>
<p>随着新型桩的优势日渐凸显，市场上出现了部分“仿冒”产品，周兆弟和天海公司发现，在新三板上市的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引公司）就属于其中一家，且销量很大，遂委托允天律所代为维权。</p>
<p>&nbsp;</p>
<p>允天律所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0月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力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力引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102230元，赔偿原告周兆弟、天海公司经济损失10070860.79元、合理费用212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p>
<p>&nbsp;</p>
<p>&nbsp;</p>
<p><strong>法院观点</strong></p>
<p>&nbsp;</p>
<p>本案的争议焦点是：</p>
<p>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p>
<p>二、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p>
<p>&nbsp;</p>
<p><strong>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strong></p>
<p>&nbsp;</p>
<p>经比对，对于被诉侵权产品除“插接头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呈弹性卡接配合”这一技术特征（以下简称争议技术特征）外的其余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力引公司不持异议。</p>
<p>&nbsp;</p>
<p>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争议技术特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各部件的大小以及相对位置关系、配合关系等角度进行分析，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在对接过程中，中间卡片（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锥形套）会受到弹簧（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压簧）对垫圈（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垫片）反作用力，将中间卡片向上顶，由于中间卡片向上位移被中间无帽沿螺母（相当于涉案专利的丝扣套）限定，中间卡片定位后无法上移，便会在弹簧对垫圈的反作用力下将圆头插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插接头）圆头紧紧抱箍且形成紧密接触，与涉案专利的争议技术特征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争议技术特征。</p>
<p>&nbsp;</p>
<p>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力引公司宣传的新型桩包含了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对接扣件和预制件，构成侵权。这一认定为后续赔偿责任的认定奠定了基础。</p>
<p>&nbsp;</p>
<p><strong>二、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力引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strong></p>
<p>&nbsp;</p>
<p>力引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因此，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p>
<p>&nbsp;</p>
<p>关于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即根据被告2018年和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中新型桩更高的贡献率或者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对此，法院认为，赔偿相关的证据均在力引公司处，力引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新型桩是否还包括不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且法院亦已认定，力引公司宣传视频中的新型桩也构成侵权，故原告请求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按照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p>
<p>&nbsp;</p>
<p><strong>判决意义</strong></p>
<p>&nbsp;</p>
<p>本案在侵权判定和赔偿计算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赔偿计算方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在被告拒绝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以被告上市公司的年报为依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本案的判决日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发文和实施日之前，但与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精神不谋而合，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振奋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也为专利侵权的赔偿践行了一条可行之路。</p>
<p>&nbsp;</p>
<p>&nbsp;</p>
<p>律师团队：路伟廷、王荣、张秋林</p>
<p>&nbsp;</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0年11月 案件捷报 &#124;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宣判，共获赔6,562万元</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01127-2/</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Fri, 27 Nov 2020 06:09:5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cn.fairskylaw.com/?p=27202</guid>

					<description><![CDATA[案件捷报 &#124;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案件捷报 |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宣判，共获赔6,562万元</strong></p>
<p>&nbsp;</p>
<p>——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罗博特软件（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p>
<p>&nbsp;</p>
<p>——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p>
<p>&nbsp;</p>
<p>——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p>
<p>&nbsp;</p>
<p>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关于三款微信群控系统分别与罗博特软件（深圳）有限公司、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的三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三案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其行为消除影响，三案判赔额总计6,562万（含合理支出）。系列案件按照法院计算的被告侵权获益确定赔偿数额，有利于净化互联网市场环境，发挥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善互联网市场营商环境的作用。</p>
<hr />
<p><strong>案情简介</strong></p>
<p>&nbsp;</p>
<p>本系列案所涉及的三款“微信群控系统”产品分别为“通路云系统”、“萝卜客智能营销软件”、“酷蜗智能营销宝群控系统/程硕聚合群控系统”，均为针对微信提供自动化批量营销功能的外挂软件。其特点是可通过一个系统，批量控制几十台、甚至上百台手机，在各手机的微信软件中执行批量营销脚本，进而实现一系列规模化、自动化批量营销操作等微信软件既未设置也不允许的功能。“群控系统”寄生于微信软件之上，以网络社交生态秩序、用户资源、平台流量为食，通过提供干扰微信软件服务正常运行之功能的方式，为该系统的经营者牟取巨额利润。目前，群控系统等恶意营销外挂软件的产业已经规模化，其牵连的黑灰产业也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p>
<p>&nbsp;</p>
<p>2020年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作出一审判决。</p>
<p>&nbsp;</p>
<p>&nbsp;</p>
<p><strong>判决要点</strong></p>
<p>&nbsp;</p>
<p><strong>一、涉案群控系统损害了腾讯公司作为微信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strong></p>
<p>&nbsp;</p>
<p>腾讯公司为研发、推广微信服务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腾讯公司的微信即时通信服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形成了拥有庞大用户群的微信生态系统，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基于庞大的用户群，微信的其他增值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免费+增值服务收费和广告收入”等双边市场商业模式，给微信带来巨大商业利益。腾讯公司通过经营投入获得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正当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p>
<p>&nbsp;</p>
<p>涉案群控系统基于腾讯公司已经拥有庞大用户群的微信生态系统，利用群控技术争夺微信用户的注意力，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p>
<p>&nbsp;</p>
<p>一是使得腾讯公司丧失了本可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而可能获得的增值收益的机会和竞争优势，严重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微信社交生态享有的竞争性权益。群控系统提髙微信用户获取信息和沟通的成本，严重影响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粘性，损害了腾讯公司微信社交生态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损害了腾讯公司通过大量投入微信产品而获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优势；</p>
<p>&nbsp;</p>
<p>二是损害腾讯公司通过长期经营、竭力维护的微信产品的商誉。微信作为社交软件平台，广大用户在其之上建立的社交关系链、用户信息安全及用户流量是腾讯公司长期积累的核心竞争力。涉案群控系统会增加微信流量，但是涉案群控系统产生的是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甚至会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会网络用户对微信产品服务产生质疑，降低对微信平台产品的评价，严重损害腾讯公司通过长期经营、竭力维护的微信产品的商誉；</p>
<p>&nbsp;</p>
<p>三是群控系统的刷量功能会导致腾讯公司交易机会的损失。涉案群控系统的刷量功能产生大量的虚假流量，这种刷量行为会影响广告主投放广告的积极性，造成腾讯公司的广告收入等增值服务交易机会的损失；</p>
<p>&nbsp;</p>
<p>四是增加腾讯公司的运营负担。涉案群控系统的批量营销功能大量增加腾讯公司微信服务的数据量和数据流，进而导致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加大，从而给腾讯公司造成实际损失。</p>
<p>&nbsp;</p>
<p>&nbsp;</p>
<p><strong>二、涉案群控系统损害了微信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strong></p>
<p>&nbsp;</p>
<p>涉案群控系统实际上是利用规模化、自动化的群控技术批量操作群加微信、群发消息，使得微信用户处于群发信息轰炸中，必然会降低微信用户的用户体验，对微信用户个人数据权利也会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损害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微信用户还可能被群控系统操控的虚假微信用户及其提供的虚假信息欺骗，对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p>
<p>&nbsp;</p>
<p>&nbsp;</p>
<p><strong>三、涉案群控系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strong></p>
<p>&nbsp;</p>
<p>本系列案件被告在其本身并未承担涉案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成本的情形下，釆用群控技术对多台终端手机进行批量控制，在涉案群控系统中针对微信软件开发具有群加微信、群发消息等功能的微信群控产品，针对微信软件执行规模化、自动化操作，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下抢占微信用户的注意力，获取自身商业利益，使腾讯公司丧失了相应的市场成果，对腾讯公司通过诚实经营微信平台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造成破坏和损害，有违诚信原则。</p>
<p>&nbsp;</p>
<p><strong>四、涉案群控系统妨碍、破坏了微信软件服务的正常运行</strong></p>
<p>&nbsp;</p>
<p>系列案件的被告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腾讯公司微信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腾讯公司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多方面的协议和规范明确微信平台禁止删减微信功能、干扰微信模块及数据、使用外挂刷粉、刷阅读量、虚假注册、批量注册行为等违规行为。系列案件被告无视前述协议和规范，运用群控技术针对微信软件开发微信群控产品，通过群控技术手段对微信软件正常功能进行干扰、修改，属于利用群控技术手段实施了妨碍、破坏微信软件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p>
<p>&nbsp;</p>
<p>&nbsp;</p>
<p><strong>五、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strong></p>
<p>&nbsp;</p>
<p>系列案件被告故意侵权、反复侵权、持续侵权，恶意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腾讯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已经花费巨大成本制止与本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的行为，并提供证据证实包括央媒等众多社会传媒严厉谴责类似的行为，腾讯公司亦在微信平台制定规则明确反对涉案行为并发起过警告通知。被告在实施被诉行为过程中不仅明知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还专门研发针对腾讯公司治理措施的“防封号”功能并作为卖点大肆宣传，存在明显恶意。</p>
<p>&nbsp;</p>
<p>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互联网生态型侵权，形成了上下游的黑灰产业链，对消费者权利和行业经营者造成损害。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被告利用群控技术手段实施，极易造成互联网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现象。本案短期来看会造成互联网创新、繁荣的假象，长期来看不但会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实际损害，更让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产生侵权逃逸或者赔偿额小于实际侵权获益的侥幸心理，破坏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商业伦理，损害消费者利益，会对公平竞争的互联网市场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互联网市场营商环境。</p>
<p>&nbsp;</p>
<p>&nbsp;</p>
<p style="text-align: right;"><strong>律师团队：周丹丹、崔梦嘉、李川、赵晓星</strong></p>
<p>&nbsp;</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0年11月 案件捷报 &#124; 判赔500万！允天代理益玩《金币大富翁》游戏诉三七互娱等维权案一审胜诉！</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01106/</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Fri, 06 Nov 2020 03:11:1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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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案件捷报 &#124; 判赔500万！允天代理益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案件捷报 | 判赔500万！允天代理益玩《金币大富翁》游戏诉三七互娱等维权案一审胜诉！</strong></p>
<p>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福建省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动公司）赔偿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玩公司）、芜湖易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玩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安徽尚趣玩（以下简称尚趣玩公司）、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机游）在其中承担部分连带责任。</p>
<hr />
<p>《金币大富翁》游戏由上海易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开发完成。益玩公司自2018年取得著作权独占被许可权，并授权易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截至2020年1月，《金币大富翁》游戏在华为、OPPO、VIVO等各大主流应用分发平台的下载量已达2461.5万次，在模拟经营类游戏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游戏元素在同类游戏中已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p>
<p>2020年1月，由网动公司开发，三七互娱、尚趣玩等公司运营的《谁是首富》手游上线，该游戏在分主题内容、游戏规则、游戏画面布局等方面与《金币大富翁》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基于此，2020年4月，益玩公司及易玩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七互娱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p>
<p><strong>法院观点</strong></p>
<p>武汉中院认定：网动公司研发、三七互娱等运营的《谁是首富》游戏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p>
<p>第一，构成对益玩公司等的不正当竞争。武汉中院认定《谁是首富》大量使用了《金币大富翁》游戏的特有元素，超出了游戏开发者借鉴他人游戏元素的合理限度，借助与《金币大富翁》游戏相同或近似的分主题内容、游戏规则、游戏画面布局等游戏元素，分享在先推广运营的《金币大富翁》游戏在网络游戏市场中业已形成的竞争优势。据此，法院认定上述不当地使用他人在先开发的游戏成果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金币大富翁》游戏合法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p>
<p>第二，判令网动公司赔偿500万元，三七互娱、尚趣玩等公司在上述赔偿范围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武汉中院综合考量《金币大富翁》的游戏知名度及已取得的经营业绩、《谁是首富》游戏网络用户规模、四被告各自行为的情节及作用，以及《谁是首富》游戏使用《金币大富翁》游戏特有的设计元素对取得竞争优势的贡献率等因素，最终认定《谁是首富》的著作权人网动公司500万元赔偿金额（含合理支出），经营者三七互娱、尚趣玩公司承担其中300万元连带责任，武汉机游承担其中50万元连带责任。</p>
<p><strong>判决意义</strong></p>
<p>武汉中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规制了网络游戏领域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对此种“换皮”抄袭侵权行为判决500万元的高赔偿额，将对网络游戏行业影响深远。</p>
<p>本案的判决加强了游戏作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思路，明确网络游戏中分主题内容、游戏规则、游戏画面布局等游戏元素，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换皮”抄袭构成侵权。</p>
<p>“换皮”抄袭一般是指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角色图片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在先游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对在先游戏的“换皮”抄袭，可以大大减少开发游戏成本投入，缩短开发周期，损害网络游戏行业健康的竞争秩序。</p>
<p>本案判决明确，网络游戏设置的任务情节及对应的游戏规则可视为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款游戏区别于其他游戏的重要标志，该游戏的开发者对此付出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在后推广、运营的游戏，客观上能够借助与在先游戏相同或近似的游戏元素，分享在先推广、运营的游戏在网络游戏市场中业已形成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在先游戏合法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p>
<p>本案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定赔偿额最高的500万元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裁判理念，对“换皮”抄袭侵权行为具有一定震慑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作品的知识产权价值越来越高，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本案判决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作了有益研究与探索，是对当前网络游戏技术发展的积极回应，对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律师团队：周丹丹 赵晓星 李川</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2020年11月 案件捷报 &#124; 判赔3000万！允天代理腾讯《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维权案终审落锤！</title>
		<link>https://cn.fairskylaw.com/201103/</link>
		
		<dc:creator><![CDATA[fairsky]]></dc:creator>
		<pubDate>Tue, 03 Nov 2020 09:32:3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Cases]]></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cn.fairskylaw.com/?p=27190</guid>

					<description><![CDATA[案件捷报 &#124; 判赔3000万！允天代理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案件捷报 | 判赔3000万！允天代理腾讯《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维权案终审落锤！</strong></p>
<p>&nbsp;</p>
<p>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娜公司）等立即停止开发、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并连带赔偿腾讯公司3,000万元。</p>
<p>《地下城与勇士》（以下简称DNF）由Nexon公司于2005年发行，自2008年起由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截至2018年全球累计注册用户已超过6亿。</p>
<p>2017年，由挚娜公司研发、恺英公司等运营的《阿拉德之怒》手游上线，该游戏不仅在音乐、美术等方面抄袭DNF，还在角色和职业设定、职业与技能匹配关系、技能体系等方面整体抄袭DNF，并在游戏推广、宣传中使用“地下城终于出手游了”等表述进行虚假宣传。基于此，2017年12月，腾讯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恺英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p>
<p>&nbsp;</p>
<p><strong>法院观点</strong></p>
<p>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认定：挚娜公司研发、恺英公司等运营的《阿拉德之怒》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决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p>
<p><strong>一、《阿拉德之怒》游戏构成对腾讯公司DNF游戏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strong></p>
<p>湖南高院认定腾讯公司主张保护的游戏元素具有独创性，应予保护。《阿拉德之怒》游戏使用与DNF游戏《风一样的勇士》相同的音乐作品，与DNF游戏对应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96个图标、20个怪物形象、8个NPC形象，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p>
<p><strong>二、《阿拉德之怒》游戏构成对腾讯公司DNF游戏的不正当竞争</strong></p>
<p>首先，湖南高院认定恺英公司、挚娜公司对DNF游戏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发手游，刻意模仿和机械改装DNF游戏角色体系、职业体系、技能体系、怪物体系、NPC体系下识别力最强的特别设置的游戏体系和具体规则，从角色名称、角色转职职业到技能名称、图标、释放效果、装备体系、怪物、NPC等内容简单移植DNF相应游戏元素及其匹配关系。其次，恺英公司、挚娜公司通过游戏运营中的虚假宣传和混淆式诱导，让相关公众误以为《阿拉德之怒》游戏是DNF游戏的手游版。最后，法院认定上述行为超出了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的界限，违反了商业道德，损害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p><strong>三、判令停止开发、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并赔偿3,000万元</strong></p>
<p>关于停止开发、运营游戏，湖南高院认为《阿拉德之怒》游戏刻意模仿的角色-职业体系和技能体系是DNF游戏最核心最具竞争力的部分，这些特别设置的内容和具体化的游戏规则与DNF游戏整个游戏形成了特定联系，玩家在游戏中通过游戏核心体系下具体内容的特定设置所取得的独特体验指向DNF游戏整体，如仅删除、停止使用侵权元素，尚不足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此外，法院还考量了《阿拉德之怒》游戏运营过程中的虚假宣传行为，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DNF的手游版，如果不停止《阿拉德之怒》游戏开发、运营，将对腾讯公司自行开发DNF手游产生阻碍，腾讯公司的市场成果和商业机会将可能持续被利用，遭受的损害难以弥补。</p>
<p>关于赔偿金额，湖南高院综合考量如下因素：1、恺英公司、挚娜公司的主观恶性大，侵权情节严重。恺英公司、挚娜公司在《阿拉德之怒》游戏的开发、运营、推广、宣传，以及诉讼过程中攀附他人游戏商誉、混淆性诱导用户、攫取他人竞争优势和特定商业机会的主观恶意明显，且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仍持续运营游戏，侵权情节严重。2、恺英公司、挚娜公司侵权获利巨大。2017年11月，《阿拉德之怒》仅在华为等安卓渠道下载量就达到1,030万次，到2018年3月9日上述安卓渠道的下载量又新增2,460万次。湖南高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最终认定3,000万元赔偿金额（含合理支出）。</p>
<p>&nbsp;</p>
<p><strong>判决意义</strong></p>
<p>湖南高院上述判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整体予以保护，将对游戏的司法保护产生深远影响。</p>
<p>针对换皮游戏，如果采用分项保护模式，侵权人很容易通过回避或更换某一类别游戏元素的方式逃避责任，不能实现对游戏的充分保护。在上述判决中，湖南高院认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基于整体的、动态的游戏结构体系及组成游戏结构体系的游戏元素之间层层对应关系，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不同客体，都具有保护的正当性。因此，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单个游戏元素，同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整体进行保护的路径，将给游戏的司法保护提供有益参考，以更好保护游戏知识产权，促进游戏行业健康发展。</p>
<p>&nbsp;</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律师团队：周丹丹 李川 赵晓星</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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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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