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允天成功代理深圳一家电器公司,对抗欧洲的厨房家电巨头德龙电器对其“CHEFREE”商标提出的异议。异议人德龙电器是一家跨国企业,旗下Kenwood-CHEF品牌主营厨房电器,在欧洲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是一家位于中国深圳的小家电企业,主营产品涉及厨房电器,智能清洁家电等。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在第7类“食品加工机,厨房电动机器;电动果汁榨汁机;电动搅拌机”等上申请的“chefree”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CHEF”欧盟商标近似,共存与市场将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此外,异议人主张其”CHEF”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等。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两件商标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对方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以及未注册商标等。欧盟知识产权局在综合考虑了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等因素后,认为:
虽然两个商标在外观和读音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先商标“CHEF”可能被理解为描述了相关商品的目标用户和质量(即它们适合专业厨师,或专业的厨具),这种描述性限制了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显著性。而对于被异议商标“chefree”,消费者可能存在多种解读方式,即“chef”与“free“的组合,“chef”与“ree”的组合,抑或“che”与“free”的组合。无论哪种解读方式,被异议商标都存在独立于在先商标的含义,且读音和外观也区分明显。最终审查员认定,尽管两件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高度类似、两件商标构成低程度近似,但由于在先商标显著性不足,因此两件商标共存不足以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
此外,本案中,异议方所提供的证据主要涉及英国,但由于英国已退出欧盟,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欧盟内的具有的声誉。而且,其他证据实际上指向的是“Kenwood”商标的声誉,并非在先商标“CHEF”。因此,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方未能充分证明其商标在欧盟范围内因实际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基于上述理由,欧盟知识产权局亦驳回了异议人关于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等的异议主张。
作者;杜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