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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商标行政案件

汇总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商标行政案件

 

01判断诉争商标标识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考量因素

(2018)京行终137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从判断主体、判断时间、含义的判断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四个方面考虑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在网络环境中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况下,结合俊客公司在申请诉争商标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的情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02商标代理机构规避法律规定恶意注册商标

(2018)京行终5989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不得申请注册商标。无论商标代理机构是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情形。

诉争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视贺某的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03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中共存协议的效力认定

(2017)京73行初449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在整体外观、呼叫等客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考虑到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与引证商标所指代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被诉裁定依据作出之时的事实状态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但原告和第三人在本案诉讼阶段就双方商标共存达成协议,针对已变化的事实基础,综合考虑两商标标志本身的差异程度,双方当事人关于商标共存的意思表示和对避免相关公众混淆所作出的安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已经克服了易致相关公众混淆的缺陷,其注册已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04涉名人艺名的在先姓名权保护

(2018)京73行初1055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刘纯燕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金龟子”属于刘纯燕的艺名,刘纯燕可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第二,刘纯燕所主持的少儿类节目多为寓教于乐性质的节目,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存在较大重合和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相关服务系经刘纯燕许可或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第三,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晓“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恶意。

 

05涉老字号驰名商标保护

(2018)京73行初409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荣宝斋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各引证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在毛笔、墨汁等商品上所具有的驰名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第三人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编辑整理:李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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